教师的悲哀---没有钱也是犯错
2011年8月8号。湖北长阳体校水上训练基地游泳池,一小孩不幸溺水,经管理员和救生员现场全力抢救,并及时拨打120,110。在长阳县人民医院ICU抢救治疗,全部药费由管理员张老师个人支付,42天后小孩死亡。家属要求赔偿91.3万,管理员张老师将全部家底用于抢救医药费,尚欠医院抢救费。更是无力承担赔偿金,家属上访,政府出面协调,政府为求稳定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57万,并要求张老师个人拿20万,其余资金由责任主体方县文体局业余体校和其他部门支付,张老师请求县政府依法解决,政府说如果张老师不拿出20万,要依法解决的话就先启动“双开” (开出公职,开出党籍),然后再依法判决。请问是否合法?社会公理何在?难道“双开”是依法的前提条件?我个人的理解是“双开”是对触犯国家法律
法规的处罚,难道没有20万也是触犯国家法律
法规?也是犯错?
目前,我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