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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萍请求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为冤狱受害者再审

王玉萍请求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为冤狱受害者再审

王玉萍请求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为冤狱受害者再审




刑事申诉状  

申诉代理人(申诉发言人):王玉萍,女,57岁,汉族,申诉人之妻,家庭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寺西映山河15号102室,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丰收路中段。联系电话 13203942519



被申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公安分局

案由:被申诉人将一般合同纠纷非法枉定合同诈骗罪,又是查封申诉人所在单位帐户,又是查封申诉人妻子为户主的房产(价值700000元)进而用欺骗手段抓捕申诉人,摧残申诉人健康和精神,甚至由法院非法判处申诉人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一起典型的光天化日之下,颠倒黑白的案件,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申诉请求:

1、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6)卫滨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

2、立即宣布陈贤志无罪释放,并依法给予冤狱损失。

3、依法严惩河南省新乡市红旗法院,卫滨区公安分局及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制造冤案,残害无辜的当事人。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04年3月,江苏省无锡润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陈贤志代表公司与河南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签订了电池购销合同,合同要件齐全,表达清楚,无锡润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订购充电电池30万只,单价1·55元/只,电池容量为900㎡,到货时间为2004年3月15日前。但在签约之后,河南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马上违约,在无锡润达公司支付7万元之货款后,河南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拖延两个多月才开始送货,而且电池质量不是900 ㎡,而是700-780 ㎡(有双方认定的检验记录),为了避免上当受骗,无锡润达工具制造公司就暂未向对方继续付款。

为此,河南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于2004年底将江苏无锡润达工具制造公司诉至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判决查封了无锡润达工具制造厂的帐户和陈贤志妻子王玉萍为户主的价值70多万元(现已计值超过120多万元)的无锡市房产一处。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过程尚未终结,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公安分局即于2005年10月将陈贤志骗至宁波市绑架,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通知家属拿钱赎人。我当即向卫滨区公安分局交足了全部款额,还不明不白地多交了十几万元的所谓办案费。至此,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公安分局本该无条件放人,他们却要取保候审。

我们当然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一个区的公安分局竟敢制造合同诈骗冤案,随便抓人,不但勒索十几万钱财,而且对被害人陈贤志残酷施暴,非法折磨。陈贤志“保释”后,向有关方面投诉,却遭到对方的再次抓捕,并在当地公、检、法的互相勾结之下,以合同诈骗罪,枉法判处陈贤志有期徒刑十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支持初级法院,初级检察院的胡作非为,维持原判。

时至今日,我丈夫仍被关在大牢,苦苦等待法律的公正判决和中央领导公正决策,制止河南省新乡市公、检、法勾结犯罪,尽快释放陈贤志出狱。

二、必须强调申明的几个严重问题:

1、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卫滨区检察院、卫滨区公安分局,以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法律程序,超越管辖范围查封帐户和私人房产,胡乱抓人,非法制造罪名,歪曲事实,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二条和公安部于2000年10月《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立案侦察问题的批复》的明确规定。

他们犯法的胆量为什么那么大?谁在支持他们?他们得了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多少好处,才达到了腐败之心如此膨胀的地步?是不是值得各位领导严重关切?

2、河南省新乡市公、检、法的全部办案过程,只字不提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长期拖延供货时间,以次充好等违约行为,只字不提江苏无锡润达工具制造公司暂不全部付款的正当理由,而给润达制造了“合同诈骗”“逃匿”等根本不存在的罪名,这不恰恰是公、检、法伙同不法企业进行合同诈骗吗?究竟谁诈骗谁,我想,领导了解这个过程,定能有个公正、公平的结论。



3、2006年1月份,听说我们向有关单位投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公安分局在网上追捕我丈夫。我丈夫知道他们网上追捕。06年3月20日就直奔新乡市卫滨区公安分局,想和他们讲个清楚,求个公道。

但刚一走到,就被他们当场拘捕,该分局局长张继林洋洋得意的讥讽我丈夫:“陈贤志,你聪明过头了,你再过六个月出来告我们,坐监狱的是我们而不是你!”我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这么嚣张?

4、河南省卫滨区公安分局非法抓人,还向被害人索要办案费十几万元,敬请领导对这种执法犯法,非法索财的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5、河南新乡市卫滨区公安分局不但非法拘捕我丈夫陈贤志,而且残酷施暴,将双手铐起之后再吊起来等等,这样的公安人员,拿《人民警察法》当儿戏,怎么能身穿警服,头顶金盾?

6、在案发之前陈贤志已经不是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法人在工商局有登记,在公司有章印,全体职工认同,本人认可,并承担公司的全部法人事宜。

我们向新乡市的公、检、法已经明确指出,他们充耳不闻。这一十分重大的个人报复行为,请能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

7、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法院查封的房产不但不是企业财产,而且不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房照明确写着房主是王玉萍,他们照封不误,请领导严肃查处,他们在执法中的胡作非为!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法官,由于河南省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的诬告陷害,由于当地公、检、法的地方保护和执法腐败,我丈夫正在牢中惨受折磨,我们已经无家可归,到处流浪,我们生存权利受到严重威胁。

急切地等待着公正、公平,等待着领导和两最高,公安部的查处结果。





申诉代理人:王玉萍     联系电话 13203942519

2009年6月15日

链接://wangyuping20101.blog.sohu.com/124400882.html 河南新乡: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无辜良民被判10年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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