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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刘坤死亡案件的情况反映

(转)关于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刘坤死亡案件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公安部领导:
    受害人刘坤(殁年20岁)是刘如河(1957年1月22日出生,系死者之父,身体残疾)、张春明(1968年1月13日出生,系死者之母)的独生子女,怀着无比悲痛之情向您汇报和反映我儿子刘坤死亡案件中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请求公安部领导纠正下级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为受害人申冤昭雪。现就有关问题反映如下:
    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先入为主,未依法查明案情,草率排除他杀,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宁公不立字[2011]01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刘坤死亡一案决定不予立案。泰安市公安局于2011年8月21日作出,公(泰)鉴(尸检)字[2011]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认定刘坤系大量饮酒后溺水死亡。鉴定书没有反映出刘坤死亡的真正原因,也没有对刘坤的伤情做出完整、客观的评判,受害人父母已经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恳请公安部领导予以关注和处理,并就刘坤死亡事件予以立案,以查明刘坤死亡的真正原因,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枉不纵实现法律应有正义。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7日下午,受害人刘坤与其女友沈桂锦从济南坐车回宁阳,当日七点十分左右,他们在汽车站下车后未回家,便应古枭等人的邀请到大俊烧烤店与古枭、程晋、吴学壮、古玉亮一起喝酒,几人见面后,沈桂锦离开。几人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了争吵、打架。
喝完酒后,他们五人在距离大俊烧烤店南边不远处的公路边,又发生了第二次打架。随后,九点半左右,刘坤向北经过大俊烧烤店向松园小区方向逃离。根据大俊烧烤店的老板反映,刘坤经过大俊烧烤店后不久,吴学壮就回到大俊烧烤店寻找手机,并询问刘坤的去向,得知刘坤去向后,吴学壮便寻找刘坤。据松园小区周围居民讲,晚上九点半左右看到在松园小区3个人打1个人。根据山东多星店监控显示十点二十五分左右,刘坤从西向东快速奔跑并跌倒(显示身体左侧左腿受伤失控),爬起后接着跑,实验小学门口的监控显示刘坤继续向东跑。
我们十点左右给刘坤打电话时已经无人接听。十点多到十一点左右,沈桂锦告知我们刘坤的手机丢了被一个女的捡去,还让她明天早晨去松园小区拿手机。当晚十一点左右我们出门寻找刘坤,并联系吴学壮,与我们一起寻找刘坤,找到大俊烧烤店时,大俊烧烤店的老板指认吴学壮参与了打架。在寻找途中,吴学壮给程晋打电话约其一起寻找刘坤,我们见到程晋时发现他手上有伤带血。寻找至7月8日凌晨一点左右,吴学壮、程晋便回家,我们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便报警。
7月8日凌晨四点五十分,沈桂锦打电话告诉我们在网上看到实验小学墙东坑里发现了一具尸体,体貌特征跟刘坤非常像,让我们去看看。我们赶到现场后得知,确实在这里打捞上一具尸体,在县医院见到了儿子刘坤的尸体。
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宁公不立字[2011]01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
二、宁阳县公安局侦查案件中存在大量疑点
(一)当地公安机关没有调取案发过程追打的全部监控录像,有意回避查明客观事实。
从几人喝酒的大俊烧烤店到实验小学墙东坑有十几个监控点,公安机关没有全部调取,为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应当调取全部的监控录像。并对我们讲其他录像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不予调取,也不向我们出示。
(二)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全面调取、研究和分析古枭、吴学壮、程晋、沈桂锦等人的通话记录、短信和QQ网上聊天记录。
以上几人的通话记录、短信和网上聊天记录是分析和研究他们在刘坤死亡一案中有无犯罪嫌疑的重要证据之一,宁阳县公安局只调取了部分通话记录,就草率认为他们在本案中没有嫌疑。实际上在此期间嫌疑人之间通过短信和QQ进过充分沟通,是查明案件真相的客观证据。当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避重就轻,违反侦查过程中调取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等全面获取证据的基本原则。
(三)吴学壮等人存在重大嫌疑,当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发现疑点情况下不深究案件真实情况,流于形式草率应付受害人亲属。
7月7日夜里我们寻找刘坤,当走到松园小区西门东边不远处,吴学壮(曾因替人讨债被处罚)说刘坤的手机是在这个地方掉的,吴学壮知道手机的丢失地点,结合周围居民证实的3个人打1个人的情况,极有可能在松园小区附近吴学壮追赶上了刘坤,并与其他两人一起打刘坤,在打斗过程中,刘坤的手机跌落。并且,根据吴学壮乘坐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词,吴学壮在出租车上给刘坤打电话,追问刘坤在哪里想谈谈。根据大俊烧烤店老板反映,刘坤经过大俊烧烤店后,吴学壮在随后不久便赶到大俊烧烤店询问刘坤的去向,并向北跟随刘坤走去。通过这些证言和吴学壮对刘坤手机下落的了解,可以看出,吴学壮等人在刘坤死亡事件中有重大嫌疑。
与吴学壮一起围殴刘坤的古玉亮,被打眉骨骨折构成轻伤,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有意回避被打事实,推说不清楚怎么造成的,公安机关亦不进一步调查取证。吴学壮等人称是刘坤找事殴打他们,他们没有反抗后逃脱。具有何种忍耐力的人会在被殴打成轻伤情况下毫不反抗?案发当时对方四人而刘坤只身一人,而且从刘坤身受26处伤来看,当时的情景不难想象。
(四)沈桂锦的某些言行存在重大疑点,可能是同谋。
沈桂锦与刘坤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前双方感情已出现问题,沈桂锦在案件过程中的言行存在重大疑点。
第一,刘坤从济南回宁阳以前都是在宁阳一中附近或北关大棚西门下车,从未在汽车站下车。而这次与沈桂锦一起回家,却在距离大俊烧烤店非常近的汽车站下车,令人怀疑是否有人提前串通,设置圈套?
第二,刘坤死后,沈桂锦曾和刘年伟(刘坤的朋友)曾到刘坤家,当刘年伟问沈桂锦:“往派出所交手机的那个人是谁?”时,沈桂锦没有回答,而是偷偷向他摆手,示意他不要提这个事情。如果沈桂锦没有不可告人的事情,为什么要偷偷示意刘年伟不让他提这个事情。
第三,在7月8日早上六点刘坤母亲询问沈桂锦,为什么下车后不回家而是与他们一起喝酒时,沈桂锦说:“刘坤回到家就出不来啦!”让人感到怀疑,是否有人提前设计好圈套,故意让刘坤无法回家,而直接去找吴学壮等人喝酒。
第四,从7月7日晚上七点十分左右沈桂锦回到宁阳,一直没有与我们联系,直到晚上十一点左右,才给我们打电话问刘坤找到了没有,从时间上推断刘坤此时已经死亡。为什么直到刘坤死后才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去寻找呢?为什么不早一点让我们出去寻找呢?如果早一点让我们出去寻找,可能不会有刘坤死亡的后果。沈桂锦的行为确实让人难以理解!
(五)从回家路线及监控显示,刘坤极有可能被人围追。
刘坤从松园小区回家应从华联商场路口向北走,而案发当晚,刘坤向北走至回家路口后,突然折向东跑(东边还有一条回家的胡同)跑到胡同口时,既没有向回家方向胡同跑,也没有持续向东跑,而有被人堵截后向南跑到实验小学墙东,进入死亡案发地。
从监控录像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刘坤极有可能是被人追打,并有人在路口堵截,才拼命奔跑。在被追至湖边后或被人打落到水中,或被人打伤后推入水中,或被迫跳入坑中,想躲过追打。受害人刘坤是体育健将且水性很好,如果不是有人故意伤害也不会死亡的恶劣后果。
三、泰安市公安局尸检报告回避受害人伤情,认定受害人大量饮酒后溺水死亡意在证明被害人自杀,有意排除他杀可能。
首先,受害人刘坤在身受26处伤情况下,如何会再去自杀?如果自杀又何必喊“救命”?证人叙述受害人头一开始露在水面后缓缓沉入湖底,气管中怎么来的淤泥?
(一)鉴定书认定死者生前大量饮酒后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该结论严重不当。
首先,从尸体鉴定的情况看,刘坤死亡前曾经遭受过殴打,其身体的主要部位如眼部、膝关节部位、头部、肩部等都遭受过严重的伤害。但刘坤遭受殴打这一客观事实在吴学壮、程晋及古枭等人笔录中皆未提及,而只是记载刘坤如何滋事,并未提及殴打刘坤及后果。多人证言几乎一致,存在串供可能性。
由于死者生前会游泳,水性非常好,即使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身体重要部位的伤害,限制其活动能力,落入水中也不会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因此,大量饮酒不是导致其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其最终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身体多个重要部位遭受严重外力伤害,活动能力受限。
其次,如前所述,从公安机关调取的部分监控录像显示,刘坤在死亡前急速奔跑逃生,存在逃避他人堵截、追打的可能。因此,溺水死亡也不能排除他人故意伤害的嫌疑。
第三,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显示,刘坤在落水后头部曾露出水面,拒绝他人的搭救,随后几分钟便完全落入水中死亡。如果落水后头部露出水面然后沉入水底,由于不是头部先着地,根据常识判断,口鼻腔和气管内不会充满大量淤泥,只有在头部先落入水中,并且先着地的情况下,口鼻腔和气管内才会吸入大量的淤泥,这说明鉴定书认定的情况和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存在矛盾,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推断,口腔和气管内根本不可能存在大量的淤泥。
死者刘坤枕部有广泛的帽状腱膜下出血,左侧人字缝左侧有明显的裂开,颅内脑沟内有明显的出血,是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岩部出血明显(当时姚桂法主任曾重复两次),这部分内容在解剖记录上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没有记录,在解剖记录上签字时见证人已做补记,这个伤可能是导致死者死亡的致命伤,在鉴定中却没有提及,属于鉴定过程中的重大遗漏。
(二)鉴定书对尸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存在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多种损伤均未达到轻伤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由于死者的头面部、躯干部、四肢部等关键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因此,即使在损伤均为构成轻伤的情况下,也应当对死者损伤的轻重程度作出综合评定。
2、鉴定书将死者右额颞、右颧部和右肩部的伤认定为轻微伤,存在错误。将死者左肘内侧、右前臂背侧、左膝关节内侧、左颈中段四处的损伤认定为皮肤擦伤,系死后形成存在错误。
3、鉴定书认定“切开头皮,右额部头皮内有7×3cm出血,后枕部头皮下广泛血液坠积,边界不明显,右颞肌前侧有2.5×2.5cm肌间出血……可见大脑淤血水肿……”。由此可见,死者的头部生前受到重伤可能至其昏迷,而鉴定书对死者头部的损伤的原因和程度未作评判和说明,严重不当。
4、鉴定书直接否认颅骨内存在骨折,不分析其成因,遗漏重要鉴定项目,造成死亡结果认定错误。
5、死者身上有26处外伤,鉴定书中却只提及了22处,遗漏重要鉴定项目,造成死者伤情认定错误。

综上,刘坤的死亡存在诸多疑点,不排除被他人杀害,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恳请公安部领导对宁阳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予立案的错误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对刘坤尸体重新鉴定,纠正泰安市公安局鉴定书中的不当结论和错误之处,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刘坤是我们唯一的孩子,他的死亡给我们带来了难以形容的巨大悲痛,父亲身患残疾,母亲没有工作,而宁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错误做法和泰安市公安局鉴定书中的不当结论和错误,又使我们老年丧子的悲痛之情雪上加霜。在此恳请公安部领导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感激涕零!

           死者刘坤父母:
                            2011-9-7
2011年7月7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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