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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有主持公平正义的是贪官 不破不立立在其中

某些有主持公平正义的是贪官 不破不立立在其中

我们说不破不立,立在其中。广大司法人员和百姓不会忘记,《法制日报》2007年9月9日记者整版报道了差一点走不归路的“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谈话,真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历时10年的安徽省陈子菁诉省立医院医疗损害案,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检察机关指出安徽省立医院故意篡改﹑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对重要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鉴定,仍然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历时10年,走完了中国司法程序的全过程,被人称为“具有里程碑性的典型案例”。2006年12月27日获得了赔偿,法学家认为,属于枉法裁判。
    正义网广西10月8日电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被告人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七一”重要讲话向全党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了“永葆*人政治本色”的时代课题。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利益奋斗,这是*人最为鲜明的政治本色。“四大危险”的论断极富忧患意识地剖析了损害政治本色的现实挑战,是对全党的殷殷告诫。
    患者何军与广西南宁市中医院的医疗赔偿案,是南宁市中医院一手策划的从造假、欺骗到诉讼诈骗的过程。在再审答辩状第3页说“但因为治疗得当,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还是按照各种骨科权威教科书的规定,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的治疗结果都已经达到了治愈的标准。我们认为这纯属是造假。广西卫生厅受理南宁市中医院的鉴定申请,本应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未检验患者连面都没有见过,而敢于在“医鉴书”第4页作出“右股骨颈骨折愈合,无并发股骨头坏死,右髋关节功能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认为是南宁市中医院造假的翻版。南宁市中医院在提供市中院再审的16份证据中,没有一份是患者何军的医疗记载却胜诉。可是在2008年8月的提审庭上,就是 南宁市中医院1999年7月19日给何军的一个“复函”,却一下“打破”了十年医疗纠纷的僵局,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庭上,面对这一“复函”,南宁市中医院委托代理人(该院干部)与在旁听席上的纠纷发生时时任医务科科长,现任该院副院长,又是该院指令再审委托代理人,在该院大厅悬挂的广告牌上半身照片下写着最拿手是骨科的黎向锋合议后,提出要看原件,此时庭上潘耀杰法官就说:“这是你们写的,承认了的,也盖有公章,怎么又不承认呢?”这时南宁市中医院的 委托代理人哀求说,---医院还在贷款---。广西高级法院提审庭上 ,审判长蒙宏庆说赔偿金额减少一点,并要求患者三天内交司法鉴定申请,家属按时递交司法鉴定申请给法院。庭后,潘耀杰法官说,领导决定维持原判,但却又说,医院最多“给”八万元。南宁市中医院在复函中承诺“医疗费协商”,黎向锋在庭上表态过,“住院医疗费由我院付”,甚至说“可在广西范围内挑选最好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由我院付”。难道说这是一种骗局吗?  
    患者何军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0)兴民初字第549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市民终字第680号的判决,而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市民申字第164号驳回再审申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作出(2006)桂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民一庭作出(2007)桂民申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由本院提审。最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审。为了这一法律尊严,我老俩口奔波了十多年。
    鉴定结论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鉴定单位的判断并不是案件主审法官的判断,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不能作为最终事实结论而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应该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司法鉴定只具有科学性,没有所谓权威性,二者不可划等号”,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是司法程序正义的根本要求。《民事诉讼法》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每份证据都应该经过双方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质证主体对在法庭出示的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和予以质疑的权利。但广西法院却以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将其他证据排斥在外,对其南宁市中医院造假说的“但因为治疗得当,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还是按照各种骨科权威教科书的规定,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的治疗结果都已经达到了治愈的标准。“治愈:对位满意,局部无疼痛,无跛行,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X线片示骨折线消失。”患者何军经广西劳动鉴定致残陆级,并给法院交了两万多元的诉讼费,难道不该查证属实吗?何况,这是作为一名法官的天职。但对于这么重要事实证据不调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说,“对何军治愈后的残疾,不构成医疗事故”、“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出现漏诊不属于医院医疗过错”,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但法院就这样主观臆断作出裁判,判患者何军败诉。望广西高法借鉴安徽省陈子菁诉省立医院医疗损害的典型例”, 纠正错判。敬请社会各界为患者何军主持公平正义。


                                                                作者:何定民
                                                                           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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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证据25份:(请输入或点击“何定民新浪博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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