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国60周年了,改革开放30年了。已经过了两代了,文盲可以说在我国已基本消除了。除了老人外其他年龄在50岁以下的基本都可以识文断字。而且国家的普法工作经常深入民间。可是老百姓遇事后为什么还会走极端呢?以至于小事扩大化呢?最近碰到一件事让我对中国的法律有了新的看法。
和别人发生纠纷,被人挠伤了脸。派出所来了警察把当事人全部带到派出所问话。因为受伤的是我,被打的也是我。派出所调节处理。我要求赔偿,可是对方死赖,承认打人。但就不认赔偿。派出所定性打架斗殴。要拘留双方都拘留。所以达成调节协议,互不追究行政处罚,保留民事诉讼权利。离开了派出所。
想着向法院起诉,所要赔偿吧,其实不管多少争的就是一口气。好吗,到了法院人家闲官司小,让回派出所处理,不给立案。找个理由是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回到派出所去查号码,人家说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给查,要让
律师来。老百姓为了维权还得花钱找
律师。去找
律师一问张嘴就要1000元。妈的我不告了。昨天晚上我埋伏在他家门口,拿了个棒子,看着他过来了,一棒子砸断了他的腿。还是黑的来的快!大不了我跑出去3年。断个腿也就是个轻微伤害。抓住也就15天拘留吗。姥姥的,是我法律意思淡薄吗?不是,是老百姓的维权成本太高。
本来法院可以受理的案子,偏偏难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