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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注水肉在清朝要挨80大板(zt)

卖注水肉在清朝要挨80大板(zt)

作者:文正斋
这可不是搞笑之说。请看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通考》卷四十之比引律条:

“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律,杖八十。”

《大清律例》还有很多这样过细的规定,如比引律条中还有“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妻之子打庶母轻伤者,比依弟妹殴兄姊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官吏打死监候犯人,比依狱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律,各绞。”;“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立绞。”等等共计三四十条,依此看当时的大清律条真是又细又严。

由此而发感慨:所谓卖注水肉按现在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欺诈,而卖肉的小商小贩且不一定知道卖注水肉就是犯了欺诈罪,故常常不了了之。如果抓住一个卖注水肉的就按律责打八十大板,还有人敢于为之吗?这好像倒是笑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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