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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村委会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 11名受害者上告无门

任丘:村委会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 11名受害者上告无门

任丘:村委会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 11名受害者上告无门
作者:葛树春  来源:中国反腐维权网  时间:2009-09-09 21:40:41
尊敬的沧州市政府刘学库市长:  

本人山东青年作家协会会员、民间维权网站中国反腐维权网(中国民间舆论监督联盟)站长葛树春,现向您反映贵辖下任丘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南小征村11户出嫁女因未搬离南小征村而遭村委会侵犯合法权益(选举权、划分宅基地、土地承包权和土地征用补偿款被剥夺)因在当地上告无门而集体越级至北京上访,同时反映发生在该村因土地被征具体征地补偿数额不公开村民集体抵制卖地等一系列匪夷所思事件,现向您介绍事实如下:

“村规”让“出嫁女”无缘征地补偿款,没了选举权

2008 年任丘市南小征村422亩土地被征用,此次征地南小征村共得数千万征地补偿款,部分村民积极配合政府征地的同时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款。然而在村民得到部分补偿款的同时,同为南小征村村民且户籍也在南小征村的11户“出嫁女”却高兴不起来,她们以及户籍同在南小征村的子女并没有得到任何征地补偿款。未得到土地补偿款的11户准村民(出嫁女)自结婚之前户籍均在南小征村一直未动,结婚后丈夫随从女方在本村居住并有部分也落户在南小征村(外来丈夫的合法权益也被剥夺),“出嫁女”们均出生并生长在南小征村并一直承担村民应尽的义务。

据南小征村11 户“出嫁女”介绍,2000 年南小征村委会研究出的一份《南小征村分款方案》将“出嫁女”应得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侵害,村委会规定凡是已婚出嫁的闺女从结婚年限算起往后推迟一年便不能再领取土地补偿款。

自2004 年土地二轮承包开始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便因为这份不平等的分款方案而被剥夺。从那时起,被这一男女不平等的“村规”剥夺了分配土地补偿款的 11 户“准村民”便开始到各个政府机关为自己讨一个合理的说法。

调查发现,11 户“出嫁女”除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外,作为中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也被南小征村委会剥夺。

“出嫁女”介绍,结婚后自己未迁离南小征村,紧随其后的便是选举权被剥夺,每当选举村官或者其他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时候自己虽然户籍在南小征村但却不能参加选举。

对此北方法制报法制周末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律师杨春玉认为:“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除被法院宣判剥夺政治权利外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侵犯”。更为严重的是, 11 户“出嫁女”自己的选举权被无情的剥夺后自己子女的选举权也同样被剥夺,这让“出嫁女们”痛恨不已,“我国实行户籍制度,一切都以户籍为准,但他们就因为我们是“出嫁女”未搬离本村便剥夺了我们生存的各项权利,我们照交,但涉及我们自己利益的时候没了我们,妇女的权益谁来维护!”一位被剥夺权利的南小证“出嫁女”说:“我们户籍在南小征村,从结婚到现在没有搬离,到哪里我们也是南小征村的人”。

11 户“出嫁女”维权多年未被重视

2009 年 7 月 21 日,任丘市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中国反腐维权网随 11 户“出嫁女”代表到任丘市政府信访局对此事进行进一步了解。等待近 2 个小时的“出嫁女”维权代表在被以纪委书记为首的一行人接待后却被告知此类“出嫁女”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现场接待人员还声称不分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是村民自治行为是合法的,政府部门无权干涉,同时告诉“出嫁女”代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找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和村民代表协调解决。一番唇枪舌战后“出嫁女”代表向接待领导(任丘市纪委书记)提出能否协调处理该事件,得到的答复确是领导自己做不了主 , 随后“出嫁女”代表被告知要到新华路街道办处理,如街道办处理不好再走信访程序,此次信访不欢而散。



任丘市政府信访局大门外,一“出嫁女”代表向中国反腐维权网介绍,她数不清这是第几次来信访局,每次信访局给的答复都是一个样子,“我们跑了很多部门,见过很多领导但是问题就是得不到解决,我们对沧州范围内的信访已经失去了信心”。

原来,从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起, 11 户“出嫁女”就到任丘、沧州甚至河北省各级政府、妇联、政法委,人大反映该问题,但始终得不到处理。

法院不予立案不下裁定 诉诸法律无门

11 户“出嫁女”在各级政府部门上告无果后,便将注意力转移至任丘市人民法院,但出乎“出嫁女”们的意料,任丘市法院甚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无视 11 户“出嫁女”的诉求,任丘市人民法院始终不予立案。

11 户“出嫁女”曾采取多种方式向任丘市法院递交起诉书,包括亲自到法院递交和通过邮寄的方式,收到起诉书的任丘市法院就是不为其立案,并且还无任何书面答复,令 11 户“出嫁女”气愤的是由于任丘市法院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裁定,导致其上访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均被不予受理。

“ 2009 年 3 月我们 11 户“出嫁女”按照正常程序到任丘法院去递交民事起诉书,但是任丘法院立案庭说什么也不给我们立这个案,没办法我们又写好立案申请后给法院,法院还是不受理,最后我们到沧州中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被受理”。一位“出嫁女”手拿一份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立案申请书》向笔者解释“我们向任丘市法院正常递交立案起诉书,但任丘市法院以种种理由拒绝立案,并不出具书面裁定,他们的行为已经剥夺了我们的诉权,导致我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们自身合法的权益。”

2009 年 7 月 21 日,南小证村 11 户“出嫁女”维权代表再次来到任丘市人民法院,她们像往常一样就补偿款分配一事请求任丘法院请求给予立案,任丘法院工作人员面对立案请求含糊其辞,最后答复仍是不能立案,裁定书仍不能出具,面对法院不予立案不下达裁定书违法的质疑,法院工作人员甚至声称对于此事(土地分配补偿诉求)研究法律没有太大用途…云云!

告状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如果有状无处告,公民根本不能指望司法的公正裁决。对此, 中国民盟成员、著名律师刘云雷则认为“最高院下发《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4 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法院如坚持不依照有关法律对公民的合法诉求予以立案,而起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下裁定驳回 .. ”。 11 户“出嫁女”并没有从任丘市法院得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南小征“村民自治”涉嫌欺民 合法性遭质疑

河北任丘南小征 11 户“出嫁女”没有选举权,没有得到宅基地、得不到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款一事迟迟得不到解决,是现代社会男女不平等的一个缩影,我国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的信访投诉,不能正常得到土地补偿款,直接影响到农村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全国政协委员胡旭晟说,许多地方的村委会作出:“凡本村女子外嫁后户口未迁出本村的,须与其他村民同等承担义务,但其本人、丈夫、子女均不得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此类村规民约明显地与国家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违背,也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查阅资料显示,广东东莞 95% “出嫁女“获得政府发放的配股,广西桂林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委会不给“出嫁女”土地补偿款被两审法院判定侵权, 2009 年 7 月 1 日福建漳州某法院判决“ 出嫁女”在娘家可获得征地补偿款。更值得一提的是安徽宣城一和出嫁女类似的“入赘婿”通过自己的维权最后也被认定享有村民资格而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

敬请领导百忙之中过问一下该案,还法律尊严事主公道!中国反腐维权网将联合民间舆论监督联盟对任丘南小征村委会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一事跟踪报道。

此致

葛树春

2009 年 7 月 8 日



附: 11 户出嫁女相关上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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