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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检查院徇私枉法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检查院徇私枉法

黑车横行,百姓遭殃!检察院徇私,肇事者逍遥法外

案件简要:
2008年12月1日晚,肇事者梁刚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撞倒我父亲,送医院抢救无效亡。
案件过程:
2009年1月1日三台县公安局以梁刚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三台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三台县检察院给出不予批准的说法是“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定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侯的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

2009
年1月6日梁刚被取保侯审。

2009年2月26日三台县检查院审查后认为梁刚的行为渉嫌交通肇事罪。并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这时梁刚已跑的无影无踪。三台县检查院以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由向三台县公安局发函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待梁刚到案后再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提请批捕。
2009年3月13日三台县检查院再次不予批准的说法是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
事后本人经过上访途径,在三台县政法委的协调下,三台县检察院最终做出对肇事者梁刚的批捕决定,三台县公安局将梁刚列为上网追逃人员。
最终结果:
至此,事发到如今7个月时间,肇事者梁刚还逍遥法外;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


本 案 详 情

案件事实:[2008年12月1日,我父亲钓鱼后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年仅20岁的梁刚驾驶的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违章超速行驶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曰死亡。经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摩托车驾驶员梁刚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梁刚本人无驾驶证)。]

事件曲折多变:

公安机关前后两次就关于梁刚交通肇事罪向三台县检查院提请批准逮捕,均以不是理由的“理由”没有批准。第一次是2009年1月1日提请批捕。不予批准的说法是“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同样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杭州飙车案肇事者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侯的行为,被法院判定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而本案肇事后梁刚亲属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哪来的悔罪表现??难道杭州检察院与四川三台县检察院执行的标准不一样,难道中国的检察院因省份不同而执行的标准也不同吗?

2009年1月6日梁刚被取保侯审。2009年2月26日三台县检查院审查后认为梁刚的行为渉嫌交通肇事罪。并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这时梁刚已逃跑。{这就是当初检查院认为有悔罪表现的肇事者梁刚}

三台县检查院以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由向三台县公安局发函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待梁刚到案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提请批捕。2009年3月13日三台县检查院再次不予批准的说法是“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一个已经是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事后逃避赔偿的情节能算是轻微吗?一个恶意违反取保候审的犯罪分子,现在经公安部门确定已经逃跑。难道没有逮捕必要吗?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这些检查官们不知是用什么方法混上如今的领导岗位的?三台县检查院批捕科的马文勇科长还扬言:“随便找谁,就是不批,你一个小老百姓能把我怎样?”简直嚣张至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检查院对违反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批捕。但是检查院批捕科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不适当的裁定,为犯罪分子提供逃脱的便利,致使梁刚最终逃脱。严重防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致使受害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

本人通过上访途径,经三台县政法委出面协调,最终检查院做出了对于肇事者梁刚的批捕决定。三台县公安局已将梁刚上网通缉。本来是一个极其简单的案件搞得如此之复杂,使案件一拖再拖,事发已经半年多,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肇事者如今仍然逍遥法外!!受害者家属精神都不到抚慰。希望上级检查院及政法委领导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本案事件的负责人严肃查处。希望广大媒体给予足够的曝光,把藏在国家机关里的蛀虫拖出来晒晒。
难道把人撞死了,一跑了之,不用赔钱?不用坐牢?以正在上网追逃为最终结果来敷衍受害者吗?难怪,公信力越来越低,上访事件越来越多!
党和政府给予公务员“阳光工程”的优厚待遇,不是让你们只享受阳光,不管老百姓在黑暗中无助的挣扎。

本来老百姓对代表行使国家权利的公检法机关非常的信任,相信这些部门能为百姓主持公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为民,不应该只是公务员的口号。

我们一定会和这些打着为人民服务旗帜的败类斗争到底。不能让这不良风气发展.我叫宋小兵,是受害人之子。电话:13890456715。
同情ING,我也处于处理交通案赔偿问题,过几天出责任书,现在估计要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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