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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

购房纠纷

本人2011年春节期间,在山东德州购个人住房一套,相关信息如下:
1.首付3成已交,手上只有付款的发票。(开发商口头承诺已有预售证)
2.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有注明首付3成,于2011年11月底交房(目前这份合同本人手上没有,不知在哪,当时是拿到了工商行做贷款申请用)
3.2011年4月份,开发商告知,工商贷款没批下来,需转建行办理,本人深圳工作跑回德州,重新到建行办理贷款申请,当时贷款已批(利率上浮5%),只差放款。
4.2011年7月份,建行通知,因开发商无预售证,已批贷款超时3月已失效,不能再放款。
5.2011年10月26,开发商预售办理完毕。
通知夫妻双方本人再次回本地办贷款手序,首付补交到4成,并告知贷款利率已上浮20%。
限2011-11-7完成,不得俞期。 否则视为主动放弃购房。

想咨询的问题:
1.        这份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义?
2.        本人是否有权拒绝首付增加到4成?
3.        因无预售证导致贷款不能批,或已批的贷款不能放款:
3.1需本人夫妻双方多次回本地重办贷款,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机票,误工费),开发商是否需承担?
3.2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贷款利率由基准利率,上升到上浮5%,再到上浮20%,造成的差价损失,开发商是否需承担?
4.        如本人不能按开发商要求,补交贷款并立即回本地办贷款,是否等于放弃购房,在这种条件下,房子是否还可以售于他人。
5.        以现有状况,贷款办理不成功,开发商于11月底是否可以交房于我?
6.        如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我是否有权索要延期违约金?
7.        如现在本人提出退房,首付利息开发商是否需补偿?
8.        如涉及其它请帮忙一并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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