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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大家帮帮忙,国企扣我档案要违约金,仲裁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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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天津市大港区
联系电话:18****67689

被申请人:中国一重天津重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园重工路一号
案由:扣押档案,违法要求违约金
                              
仲裁请求:
立即归还扣押的档案。
被申请人应解除与申请人及其工友共四人的劳动关系。
支付申请人及其工友共三人规定的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日,申请人***及其工友共四人就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至被申请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报道,其中一人在报道后直接申请辞职,申请人***及其另外两名工友在工作一个月后于2011年9月5日试用期内申请辞职,并于工作期间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并没有规定任何违约金,在工作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没有进行专项培训。辞职后被申请人至2011年11月3日仍未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押学生档案,无理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就业协议内约定由违约金,但已失效)。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特提出上述仲裁申请。
恳请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申请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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