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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又签承包合同,我是否已没了换工作的自由

签了劳动合同又签承包合同,我是否已没了换工作的自由

签了劳动合同又签了承包合同,请问我是否已经没了换工作的自由了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刚进出租车行业的司机,我在进入此行业前,签了劳动合同跟承包租赁合同,承包合同上写著履约保证金5000块,如干满承包租赁合同三年,退还五千块钱,如中途离开,按5000除36个月计算,现在我刚进入行业,签了合同,现已公司安排顶了五天的班,还没有安排我分配给我的车,现在我想离开公司,请问我能拿回我的一半履约保证金吗?
公司办公室主任说,顶班也已算是上车。已不能退还保证金了,请问是否真的签了合同就不会在退钱了。以下是承包租赁合同书!

车辆经营承包合同

甲方: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经营驾驶(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准营证号:           身份证号:
居住(联系)地址:                   居住(户籍)电话: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和承包经营制。
  本合同是由甲方购置车辆,招聘具有出租汽车劳动资质的驾驶员(乙方)承包经营,乙方每月支付承包金的承包经营合同。


第一条 承包经营车辆
乙方向甲方承包_____小客车壹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随车配备的附加设施、设备、工具详见“车辆交接单”。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3年8月25日止,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 工作时间
根据出租汽车营运特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承包经营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承包金
乙方按照承包经营车辆和劳动组合形式(二人一车或一人一车制)每月上缴给甲方承包金,标准详见《承包指标明细表》
甲方确定承包金时,已减去了应支付给乙方的最低工资。
承包金的结算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6日止。
第五条 承包金将会日期
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预缴次月的承包金。
第六条 收支约定
乙方每月营业收入(劳动报酬)在缴纳承包金、承包燃料、车辆保修和清洗等费用后,其余收入归已。
甲方在承包金后,承担各项企业应缴税费和涉及人员、车辆的依法应缴纳的各类保险(不含因乙方交通违法而上浮的部分)、车辆购置费和各种营运附属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检验、检测费用、营运证件、票据、标贴等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七条 其他费用交付日期
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预缴次月的车辆保养修理费(不含轮胎,电瓶费用),二人一车的为每人每月人民币500元,(一人一车的为每月人民币750元);对安装GPRS等车辆终端的,二人一车或一人一车均每月每车缴纳电调费、通讯费80元,车辆二级清洗费,二人一车或者一人一车均每月每车缴纳20元。
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交清当月个人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中应由个人担部分等费用。
第八条 保证金
为保证本公司的履行和甲方车辆财产不受损害,乙方交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交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整。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出租汽车产权,可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或甲方营运需要,调整乙方劳动组合形式,承包车型或承包车辆,提前或延期更新承包车辆。
二,甲方以乘客满意为目标,定期组织乙方参加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认真考核,帮助乙方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包车辆正常保养,修理以及故障抢修等所需修理材料费,人工费(不含电瓶、轮胎、事故车辆及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材料费、人工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和定点保修,保持车辆设施齐全和技术性能良好。
四,有权督促乙方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服务设施(备)完好,如发现乙方承包车辆调换和用非甲方认定的汽配零配件,可指定乙方到甲方的修理单位进行更换与整修,并由乙方即时清由此产生的修理材料费、人工费。
五,减免乙方因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在停工期间内(当班日除外)的承包金及车辆损坏的修理费,标准详见《承包指标明细表》
六,承担乙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教育管理责任,负责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出险后的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
七,按时办理承包车辆及乙方的营运证件,张贴、更换营运标贴,负责车辆和乙方营运资的审核;在甲方规定的限额内免费提供营运发票,超过限额的部分按成本价收费。
八,对乙方承包经营期满或因各种原因中途解除合同而退出的承包车辆,经甲方汽修部门估后,按车辆技术标准,向乙方收取属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整修费。
九,对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缴纳承包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甲方按欠缴金额每天收取0.5%的滞纳金。
十,乙方承包经营期满,车辆经甲方验收无损坏(非正常损耗)、设施齐全、无各类应付款的,甲方将保证金本金一次性退还乙方。
十一,出租汽车车辆广告业务及收益四甲方受理及享有。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承包经营车辆相应的营运权及收益权。乙方应服从甲方根据行业管理要求或营运要,对劳动组合形式、承包车型、承包车辆进行调整或提前(延期)更新承包车辆。
二,乙方承诺在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日期前,足额向甲方预缴次月承包金、保养修理费、电调费、通信费、二级清洗费,以及由甲方代收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险金名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认真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按时参加行业规定的驾驶证、准营证的验证工作,以确保客运服务资质的有效性。
四,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完成行业和甲方的指令性任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形象,接受甲方日常各项专业检查和监督;服从甲方对服务质量的全面管理和对各类投诉的处理决定。
五,正确使用承包车辆,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好运行。对因操作或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机件、设备或设施损坏,失火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甲方车辆管理规定,承包车辆应到甲方下属的修理部门进行修理、保养,并按期按时进行间隔维护(一、二级保养),执行定期强制保养与送检。车辆行驶每满15000公里维修保养后,应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方可营运,如车辆不按时保养或脱保,按实承担误期保养及修理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并接受甲方有关车辆管理规定的处理。
六,乙方不得将不符合行业规定的车辆参与营运,不得擅自将承包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七,乙方应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如发生车辆或营运设施,设备被盗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乙方在营运时应随车携带所有营运证件和必备的营运票据,确保营运标贴完整,清晰。证件、票据、标贴遗失后及时向甲方申请补办,费用自理。营运票据被盗或出售给他人使用,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责任。
九,乙方发生交通违法(含事故)、营运服务违纪,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被主管部门处于扣证停驾或被甲方处以停工检查的,月度上缴承包金不变,同时接受甲方有关的处理。
十,乙方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应合额承担车辆停运期间的承包金,修理费;并应承担保险理赔以外免赔额部分的事故损失(除强制除理赔额以外的免赔部分),按责任分别为:全责承担20%、主责承担15%、半责承担10%、次责承担5%,但最高承担额不超过5000元(不含人伤事故);事故车辆出险后,必须配合甲方进行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
 对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逃逸、谎报或瞒报交通事故,以及擅自出市境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
 十一,乙方承担事故免赔额中不含有乙方承担的上浮保险费率。
 十二,因乙方的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费率变动按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服公司《员工手册》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双挂钩”的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对乙方承包经营期满或中途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退出的承包车辆,在办理退车手续时,对返还的承包车辆,经甲方汽修部门评估后,根据车辆技术标准,按实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车辆整修费。
 十四,乙方因保管好车辆广告,保持整洁完好,不得私自承接任何广告和宣传业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承包经营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有《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五项情况之一的,
2,因管理不善被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质的;
二,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乙方违约:
1,因违法或因个人原因致使驾驶证,准营证失效的;
2,严重扰乱行业稳定和劳动秩序的,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3,擅自将承包车辆交给人驾驶的;
4,发生有贡重,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受到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行业,企业声誉的,
5,拖欠承包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经教育仍不缴纳的,
6,有《员工手册》关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劳动服务管理”章节中属营运违纪行为之一的,
7,有《员工手册》关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分,处罚,处置”章节中情况之一的,
8,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9,未经甲方批准同意,擅自不履行《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的,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承包经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合同:
1,乙方调离本市或因私出境,要求终止合同,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的,
2,乙方经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疾病诊断中心诊断,无法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劳动的,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承包经营期内,如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甲方因营运需要,甲、乙双方可经协商修改、变更本合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具有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行为的,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须退还保证金。
 三,乙方具有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行为的,被甲方解除合同的,或由于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未履约期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保证金/承包经营期限*未履行承包经营期(按足月计算)
 四,乙方具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而终止合同的,乙方不承担本合同未履约期的违约责任。
 五,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可参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本条款书写的内容需乙方签字、甲方盖章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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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甲、乙双方应共同执行
2,行业主管部门调整承包金时,甲方可对承包金作相应的调整,
3,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肯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乙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标明的居住地址为今后甲方与乙方的联系地址或挂号邮寄,EMS等形式向乙方发信函的地址。如乙方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
6,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已充分理解,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和履行。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履行(乙方接车上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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