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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辞职未交接完为由拖欠工资

公司以辞职未交接完为由拖欠工资

1.我与今年10月31日向单位提出辞职,但是单位不准,可是公司未按时给我缴纳公积金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立即走人,并且该公司有凌晨2点还要一人出去送外卖的规定(这是突然通知的),并且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以此我是否可以因为有危险性劳动为由提出立即离职。
     2.10月份工资应该在11月10号发放,可是公司以未完成离职交接为由给我暂缓发放(其他人当天都发了),请问这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拖欠工资的规定。
     3.公司说我11月5号开始到11月10号都算旷工,并且每天扣我100元钱并在10月份工资中扣除请问这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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