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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法院太黑了!民告官,求支持!

尤溪法院太黑了!民告官,求支持!

民告官,法院不敢受理,以驳回起诉的要求。
如果你有仁德之心,大爱之德,希望伸出援助之手。


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子查,男,55岁,汉族,尤溪县坂面乡肖坂村人,农民,住尤溪县坂面乡肖坂村官田组3号。身份证号码350426195609135510,电话:0598-6436877 13459560168
被告:尤溪县坂面乡肖坂村村委会,办公地址:尤溪县坂面乡肖坂村。法人代表:陈重渲。职务:村委会主任   电话:0598-6436003
诉讼请求
1、判令《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有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0月12日在村委会办公楼签订的《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本合同件在1997年10月末由林绍銮送达原告。原告在2008年10月24日凭合同原件获得利润分成款,税费后合计36977元整。2009年8月10日,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被要求退回利润分成款并分别在2009年8月12日、8月18日汇入被告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39977元整。2010年12月22日收到被告出具的收回利润分成款39677元整的收款单据以及多汇入的现金300元整。
《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是双方自愿合作,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承包帝林头片区共计67亩林木管护工作。本合同一式五份,分别由原被告双方、村股份合作林场、林业站、乡股份合作林场管委会各执一份。
2010年12月22日,被告以上级裁定为由,收回原告利润分成款。原告认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行为已经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益:
第一,双方于1997年10月12日在村委会办公楼签订的《林木管护承包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并在1997年10月末合同件由林绍銮送达原告,故此合同成立合法有效;
第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均已签字或者盖章,且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行使撤销权,表明双方均视为合同已经成立与有效。
第三,《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真实意愿表示而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被告以上级裁定为由,该理由不成立。
第四,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押金收款票据而收回利润分成款,无明确的合同条款约定,无法律依据。因此,被告该行为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
第五,原告履行林木管护义务至期限届满,该事实已经发生。有目击证人愿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在合同生效期间,确实履行林木管护的义务。
综上所述,《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并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且在原告履行义务期间,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与行使撤销权,致使原告在事实上履行合同义务至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被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决双方签署的《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有效。
此致
尤溪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子查
                                     2011年03月24日

附:《林木管护承包合同》壹份;
分红方案壹份;
利润分成款付款凭证壹份;
信用社汇款凭证壹份;(退款至被告方账户)
农业银行汇款凭证壹份;(退款至被告方上级账户)
利润分成款收款单据壹份;(被告方收回利润分成款)
目击证人书面证明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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