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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失地农民控诉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

贵州铜仁:失地农民控诉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

失地农民安绍容上告5年换来三份信访答复 问题未被解决



尊敬的石阡县委杨德华书记:

你好!

本人北方法制报特约记者、山东青年作家协会会员、 中国反腐维权网站长葛树春,现致信书记反映贵辖下:石阡县龙塘镇川岩坝村民安绍容家6.43 亩合法田地被张正林和原村官卢大兵(音译)等人为修水巴岩水电站(法人为张正林)采用暴力方式非法霸占,至今安绍容一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款,在上告近五年无果的情况下,安于近日赴首都北京上访并准备制造能引起全世界注意的事件,在告知安绍容世间还有公平公正公道并劝其先不要闹事后,中国反腐维权网联合国内媒体赶赴石阡县对该案进行调查,现向您介绍事实如下:



(安绍容第二次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

2005 年 6 月,石阡县龙塘镇川岩坝村村民安绍容家 6.43 亩责任田在没有人与其协商的情况下被卢大兵(音译)(原川岩坝村主任)、张正林等人指使他人将安绍容家地中的农作物全部砍掉,随后安绍容才被卢大兵通知土地将被征用,但就补偿款问题安绍容清楚地记得当时卢大兵谎称“上面有指标时再通知你”,而属于安绍容家的田地上此时正在施工,建设项目是卢大兵、张正林等人所投资开发的水电站。

拒绝接受低价补偿 安绍容多次被殴打

安绍容回忆, 2006 年 1 月,卢大兵等人丈量完自己被占用的土地后以“上面没有指标”为由拒绝给付安绍容家失地补偿款,直至 2006 年 7 月工程快完工时也没有人给安绍容一家失地损失给予补偿,于是安绍容多次找到卢大兵等人理论此事,但均被敷衍。

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2006 年 7 月,安绍容要求占用自家土地的施工方停工。数日后,在被龙塘镇政府强文(副镇长)、万世羽(镇管所工作人员)等人叫到自家土地(施工现场)协商占地补偿事宜时,被万世羽辱骂并被殴打,“他们还恐吓我说土地是国家的,补偿款就 12000 元,不同意也得同意,否则就将土地没收”

“ 2006 年 7 月 20 日,我再次来到我家的土地上(施工现场),随即被时任龙塘镇派出所所长黄华乾(音译)等人强行关了起来,黄华乾还威胁我,要我同意施工,被我拒绝后,他们又把我关进了派出所拘留室,晚上 10 点多,他们说把我放了,考虑我家离派出所 15 公里山路,我便和他们理论,于是我被他们拖到院子里殴打”

安绍容说:“ 2006 年 7 月到 2006 年底我一直在为此事上告,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6 年 12 月,我再次来到我家的土地上,发现施工还在进行,我上前阻止时被 9 名身份不明的人殴打近半个小时,致使我的头部、面部、腹部、背部严重受伤”。

一份石阡县公安局 2007 年 9 月下发的编号为 F5222242007070001 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安绍容反映因土地补偿问题与施工工人发生争执,原龙塘镇派出所所长黄华乾(音译)对安实施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事实不成立,但原龙塘镇派出所所长黄华乾处理此事时“工作方法简单”,已被石阡县公安局免去龙塘镇派出所所长职务,并调离龙塘镇派出所。

面对安绍容的遭遇,安的多位邻居和同乡都很愤慨,“非法占地不给安绍容补偿款也就罢了,他们那么多人殴打她一个女人,有一次在安绍容家的地里他们(地痞流氓)把安绍容打晕后差点扔到了河里”,“他卢大兵是我们这里的原村主任,势力很大,我们老百姓都不敢得罪他,安绍容就是因为和卢大兵等人作对才遭遇一连串的打击报复”!

张正林、卢大兵等人涉嫌非法占地建设水巴岩水电站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审批的前提要依法征收。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对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公告。

而据安绍容和其他失地村民介绍,法律规定的文件他们一样都没有见到,“整个征地过程完全是在暴力威逼下强行进行的,他卢大兵说给我们多少就给我们多少,他那么霸道又加上我们根本就对这些国家法律不懂,所以被他们欺骗了我们也不知道”。



(属于安绍容的土地被非法霸占)

1 年前,安绍容曾质问石阡县国土资源局相关执法人员要求占自己土地的水电站方出示合法征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至今安绍容也没有见到。

2009 年 9 月 1 日,安绍容致电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询问关于水巴岩水电站占地合法手续一事时,国土局工作人员坦言地告诉安绍容:石阡县水巴岩水电站占地目前没有合法手续。

北京杨春玉、孔建两位律师认为,首先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对被征地人进行足额的补偿,如果水巴岩水电站占用安绍容土地拿不出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关于征地的相关手续,那么水电站的建设单位和水电站的主人已经涉嫌非法占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地数目不清 补偿标准不明

2009 年 7 月 14 日 ,石阡县国土资源局给安绍容的一份信访处理意见书显示,位于石阡县龙塘镇川岩坝村的“水巴岩”水电站 2006 年 9 月完工,该项目是石阡县招商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为张正林,水电站涉及川岩坝村 5 户村民集体土地,占地面积 2.477 亩,包括沟渠和机房占地。

安绍容拿出一份石阡县国土资源局 200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处理意见”显示,石阡县国土局认定“水巴岩”水电站实际占地 428.80 平方米(约合 0.7 亩)最后又声称水巴岩水电站占用安绍容土地面积按 1021.45 平方米计算(约合 1.532175 市亩)。“开头声称水电站实际占地 428.80 平方米,后来又声称占我土地 1021.45 平方米,处理意见上的数字把我都弄迷糊了,但是我知道占用我的土地远远不止这些”。

记者来到川岩坝水电站附近发现,水电站的上头由一个大坝把水挡住,形成一个小型人工瀑布,瀑布的边上是流往水电站机房的水渠(渠沟),水渠宽约 5 米,从水坝处一直通向水巴岩水电站机房,距离长达上千米。“仔细算下来,这个水电站的占地规模远远不止石阡县国土局所称的 2.477 亩或者 428.80 平方米”。

龙塘镇川岩坝村同样两位因修水巴岩水电站被占地的廖姓村民和杨姓村民向记者表示,水巴岩水电站占地远远不止石阡县国土资源局答复上所称的数目。廖全家的自留地位于现在水巴岩水电站的机房处,“我们家的自留地有我和我几个儿子的,一共有 3 亩左右,但是他们(水电站方)把我家地占了之后,卢大兵总给了我们补偿款不到 7000 块钱”。另外一户杨姓村民近 50 平方米土地被占,补偿款至今也没有得到。“我找他卢大兵要补偿款,他竟然不承认了”杨姓村民气愤的说!

更为严重的是,安绍容家除田地被占用外,与被占用田地相邻的田地也被堆满了渣土,至今已搁荒近 4 年,杂草丛生。面对这一片荒芜的景象,安绍容说“这一切都是他们修建水电站的恶果”。

(未依法补偿) 安绍容表示先前占地方在政府部门的介入下拿出 4 万余元对安实施补偿,但这 4 万余元远远不能弥补因修建水巴岩水电站对其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由于没有办法接受占地方的低价补偿,于是安绍容从失地伊始上告至今!

在此,笔者认为,水巴岩水电站对安绍容和其他几户失地农民的补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 至 10 倍。 2004 年 11 月 3 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作为个人投资目的是盈利的水电项目,本应对失地农民进行更高的补偿,水电站都修好盈利近 4 年了,还有失地农民没有得到补偿款,真是荒唐之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孔建律师闻听安绍容的遭遇后如是说!

民女4年上访换来石阡县国土局三份答复 问题仍未解决

由于占地方 ( 水巴岩水电站 ) 没有对安绍容进行征地补偿,没有得到补偿款的安绍容和占地方“作对”而被无故殴打,致使一个农村妇女从 2006 年至今成了上访专业户。最开始安绍容到石阡县信访、后来到铜仁市信访,再到贵州省信访,问题始终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最后安绍容不远万里、抛家舍业从贵州赶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全国人大等信访部门上告。

然而,安绍容近4 年信访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处理,相反一些石阡县接待安绍容信访的工作人员用“无理取闹”对安绍容冷嘲热讽。问题没能得到解决,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的讽刺、排斥与挖苦并没有阻止安绍容维护自己权益的决心。“我虽然是一个农村妇女,但是我懂得现在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我们国家还是讲法制的,我就不相信那些恶人非法侵犯我们老百姓的权益,政府还会袒护那些恶人”!



(安绍容已经找了N次石阡县国土局)

安绍容拿出三份单位同是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安表示这三份答复意见让人看了很糊涂,“你看看这第一份是 2007 年的,上面声称水巴岩水电站只占地 428.80 平方米,最后如全部把我的地征用才补偿我户 43525.6 元,若不同意就叫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奇怪的是,记者从 2008 年 12 月 26 日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第二份信访处理意见上看到:水巴岩水电站实际只占用安绍容 425.80 平方米,根据《土地管理法》 47 条,和《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20 条,以及铜署【 2003 】 78 号文件合计补偿 44418.4 元,石阡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卢大兵、张正林 15 日内拿清。。。

2009 年 7 月 14 日,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再次下发信访处理意见书和前两次处理的意见截然相反,石国土信处字【 2009 】 02 号信访处理意见显示:水巴岩水电站为招商引资项目,法人张正林,水电站占地 2.477 亩,实际只占用安绍容家 0.638 亩土地,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和铜署【2008 】78 号文件(注:应为2003 78号文,国土局居然会弄错) , 每亩1 万到1.5 万元的价格补偿。同时因修水电站造成安绍容 3 年没有耕种一次性补偿9477 元,安绍容原来拥有的土地因修水电站堆放杂物,复垦费补偿 5000 元,并适当补偿上访费、生活费2000 元,对没有实际占用(编者注:未被开渠的土地被堆满了渣土)的土地还归安绍容使用,并对安绍容的俩小孩解决三类低保。

2009 年8 月31日,记者陪同安绍容到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此事,国土局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以及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全部“没在家”。 2009 年 9 月 1 日,安绍容再次与石阡县国土局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双方约定隔日下午到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协商此事。

“就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最后一次信访处理意见结果和以前的处理结果还算是公正,但如果他们(国土局)能够在我第一次上访的时候能够重视我的问题,能够做到秉公执法处理占用我田地的问题,何必导致我从 2006 年上访至今!更有甚者,张正林、卢大兵他们个人占用我的田地投资盈利,最后政府却要给他们买单,解决我小孩的低保问题,我就不明白政府部门为什么要袒护张正林和卢大兵他们!如果我在别人家土地上盖间房子,石阡县国土资源局早来找我了!” 在石阡县国土资源局门前安绍容对记者说“有一次国土资源局的人还威胁我声称政府要出面收拾给我出主意的人”

当地百姓:水巴岩水电站对村民百害一利

律师:石阡县国土资源局涉嫌不作为、玩忽职守?

在水电站附近的村民们看来,水巴岩水电站的建成并没有给村民们带来任何好处,相反水巴岩水电站的建成反倒给当地村民带来了无穷的后患。

村民们统计,2008 年 6 月,由于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两名当地村民游泳时被淹死,村民们一致认为两人的死和水电站有关系,死者至今没有得到死亡赔偿。



(以前的道路现在已经变成了“吃人”的水潭)

2009 年 6 月,一名当地村民因为在水巴岩水电站的下游捕鱼,水巴岩电站机房处放水时,该村民被淹死。

在水巴岩水电站修坝之前,这里从来没有一个人因为游泳、捕鱼而被淹死。

由于水巴岩水电站上头水坝的建成将原本很浅的河水拦截,导致现在水巴岩水电站上游水很深,在原来的夏天附近的村民和孩子可以到河里去洗洗澡捉捉鱼,现今水巴岩水电站建坝后,上游原来的道路都被淹没了,村民们没有一丝安全感。唯一的好处是附近十里八乡的村民可以来此钓鱼!

对于水巴岩水电站没有合法手续而占用村民土地一事,安绍容先前聘请的律师认为,如果水巴岩水电站确实没有合法手续,而国土资源局不去查处非法占地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可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阡县国土局局长却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质疑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不妥,该局长认为国土局已经为安绍容解决问题。调查发现,从案发至今已近 5 年,安绍容并没有得到实地安置补偿款。

“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据上,石阡县国土资源局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一位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生闻讯该事件后发表自己的看法。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

我们希望书记您能够重视并过问一下失地农民安绍容的悲惨遭遇,如访民安绍容因为问题没能得到圆满解决而再次上告至北京,届时我们将联合国内外新闻媒体披露该事件以及公开本信!

中国反腐维权网法制周末网将联合其他媒体继续关注该案。

此致


葛树春 恭呈

2009 年 9 月 1 日于 石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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