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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安机关“有法不依”谁该纠错?(图)

求助 公安机关“有法不依”谁该纠错?(图)

以下情况真人真事,句句属实 有人证、物证、书证 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叫王秋生(身份证号:110101196309043530),男,48岁,住;北京市东城区,联系电话:13121308899,邮箱地址:wqsyx123@sina.com  
      2006年8月3日在没有发生包庇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涉嫌被包庇的人不是犯罪的人),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于2006年9月29日晚7时许,在明知不符合“包庇罪”两个必须同时具备(1必须有犯罪的人、2必须有对明知是犯罪的人实施了提供过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包庇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在明知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我涉嫌“包庇”罪为由,违法立案并将我刑事拘留且延长至31天(有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为证),后以证据不足将我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我的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款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该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3项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案件。
      现在由于北京市公安局对我涉嫌“包庇”罪的法定追诉时效已过期三个多月了,法定案件的侦查已彻底终结,我既没有逃避侦查也没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然而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拒不履行法定撤销案件职责。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我曾经历时5年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督察、法制、纪委等部门发挂号信243封,但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我特向社会、广大网友求助,公安机关“有法不依”谁该纠错?

全面、详细情况请链接本人博文地址://i.sohu.com/p/=v2=dcNo9jdA2XFx3MezgS5jb20=/blog/view/1835273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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