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诉:汨罗市人民政府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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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ym1230
时间:
2012-12-11 11:13
标题:
《关于诉:汨罗市人民政府一案
强拆房屋不给钱
协议安置不给地
请愿维权遭绑架
上访诉讼乃妄言
《关于诉:汨罗市人民政府一案
经诉外协调
政府不履约
法院不立案
我要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
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
请求事项:对协议不兑现及损害赔偿给个说法
一、原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按协议约定区位安置
1.7
亩完整土地及颁发土地权属等证书。
二、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
⑴对强拆房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者按现行价格计算补偿。
⑵补偿自强迁日起至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完全履行日止期间造成猪场停产无收益的损失
6
万元
/
年。
⑶按照房屋拆迁协议第五条规定支付违约金。
事实理由:
2002
年修建沿江大道;由汨罗市沿江大友谊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
(05
年撤销
)
其是汨罗市政府的临时工作机构下简称:政府),对位于市区龙舟赛区看台处的八巷三层房屋,共建筑面积
860
平米、占地
1.7
亩进行拆迁!房屋是个规模猪场当时年收入
5
万元;乃住城七口家庭生活唯一的依靠!拆前仅见到政府在被拆房屋的墙上写个
“
拆
”
字再无任何法定公告!政府对猪场口头表示
“
先给三万元安置牲猪饲养
”
;同时在团山桥现场办公征得土地
1.7
亩;但因无的放矢造成牲猪饲养无着落?
12
月
24
日
政府成立扫障组
(
非法组织
)
调兵遣将胁迫拆迁!
”26
日政府承诺有三:
【
1
】房屋补偿
12.6607
万元
(
未给付
)
。
【
2
】由政府在团山桥进口处征地
1
、
7
亩负责办好征地的一切手续(费用在内)限期一个月左右交王于民
”(
未兑现
)
。
【
3
】补助费
14.2
万元(已付)。
在政府千军万马的胁迫和白纸黑字的事实面前!我沒有理由不相信
“
人民政府的承诺
”
?被迫贱卖了存栏牲猪!政府却未给付分钱厘地限期强拆了房屋!一处好端端的养猪场就是这样被毁了残置无获。
仅兌现
14.2
万元而是属“平垸行洪
移民建镇
国家补助建房费”九份申请书。请求给付房屋补偿金与安置土地
:
(一)、强拆房屋不给钱
。
请求
给付房屋补偿
12.6607
万元!政府称:
“12
万多元在
14.2
万元之内
” (12
万多在内在外不重要
)
?重要的是
:
政府强拆房屋不给补偿金!依法恢复原状或者按现行价格补偿谁为民说话?房屋顺大道八个门面、三层及围墙等设施;第一层框架、眠墙结构及改建添置了养猪设施不低于一般装饰;建筑面积
860
平方米,平均补偿仅
140
元
/
平米,按时价也不够給付泥、瓦匠工資?
(二)、
协议安置不给地
:因政府未及时给付征地金引起,造成比原定征地总额增加
30
万元即不履约!
(三)、请愿维权遭绑架
:
03
年
3
月
28
日请求履约!签字:
“
同意近段解决
”
无果?强拆后因两项协议不兑现与失业导致家庭生活危机!
7
月
8
日
向政府呈交《请愿书》请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
10
日遭无端关押
195
天(法院绑架)及捏造、诬告以“拒不执行”莫须有罪进行陷害!一起“比屈原更冤”的奇案成为汨罗江畔的幽灵。
04
年请求!
12
月
24
日
政府对安置地点进行变更:
“
乙方的一个养猪场被甲方拆除,其
1.7
亩土地
直到现在
才安置
划分在金城路安置区
”
。这是一份当即兑现了的协议,由于无能满足小人的讹诈却又成为一纸空文?
05
年初起专业请求履约!找到主管当局其多次答复:
“
你只找新市镇政府
(
简称:新市
)
要就是”;找到新市:
“
新市又沒有安置业务!
”
在我的纠缠之下其表示:
“
就在工业园小区给你
1.7
亩安置要得吗?是卖
4
万元一亩的
”
。我答:
“
约定地点是金城路安置区;工业小区作安置地我不要!因高压纵横属危险区
”
!新市
:
“安置区的地要
4
万块
1
巷,给你
1.7
亩地差不多十巷达
40
万块钱?新市亏不起!你去找市里”
往返无果?
06
年我要求赊购土地办厂为家庭生计辅路!
3
月
28
日
立据:
“
王于民在工业小区购地
1.7
亩,国土、规划手续由工业园负责办理
”
。
9
月由国土部门新址测量、开山推土、划地
3
亩
(
实际
2.2
亩
)
。
10
月下基做屋,工程完一半(
500
平方米)
12
月
4
日
市规划办下达停建通知: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
31
、
32
条规定(未办规划用地证)。停建本属新市(园区土地出让人)的责任,给我(受让人)造成投资
18
万元的资金积压,土地闲置,器材盗窃、腐朽等损失
30
余万!经请求新市对此于
2011.11.1
日在《关于王于民缠访说明》中作出补偿决定“以前的
1.7
亩也无偿给他”!实际
2.2
亩单价
4
万元
/
亩共计
8.8
万元虽然不能弥补停建所造成的损失但总算有个说法深感欣慰。
(四)、上访诉讼乃妄言:
对于非法拆迁问题依照《宪法》第
13
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
”
请求:拆迁还建、损害补偿;按现行价格计算;直到
10
年
8
月园区才下达《安置通知》给划三巷(约
7
分)土地。对政府下欠我的
1
亩土地与登记、用地手续和房屋补偿、损害赔偿等多次请求,因得不到支持即申请行政复议,政府却作出
“
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
决定。行政复议机构是政府立法、司法、执法窗口;同时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履行房屋补偿
安置协议本属政府的职责与法定业务为何要通过诉讼解决?我
(
原告
)
一介草民岂敢将汨罗市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分明是投石头砸自已脚!法院又岂能为民说话?思绪万千别无选择唯有依法!
12
年
1
月向法院呈送达起诉状;
5
月
16
日法院主持诉外协调原告方表示
:“
在
3
至
4
个月内解决
”
未果。我再次以《屋漏又遭连夜雨
船到江心补漏迟》为标题上访!政府回复:
“
我市将按照所达成的协议落实对王于民的各项条件
”
?事实的确在诉前意料中!
近日请求政府给付所欠的
1
亩地及说明小区购地情况!政府称“除小区
2.2
亩给你外;又在安置区给了三巷!再不可能给土地了。小区你未付钱岂能属购地”?我认为:“小区如果在
04
年之前购的?可以是作安置地;因这地是
06
年购买的分明不是安置土地;同时:
①政府未付分钱厘地强拆了民房!民为何不可赊购政府的土地?
②先上车后买票乃民俗习惯及购买小区土地折价
8.8
万元,也由于政府不履行协议的原因引起我家庭生存危机的状况下逼迫所欠!
③政府要用高压纵横隐患多多、价值几万的小区代替环境优美、价值
40
万的安置协议区位公理何在;况且小区土地新市去年已经承诺“无偿给我”弥补损害于情于理!政府岂能反尔不是鱼肉百姓?
④小区土地依法“停建”及经园区确认并于
2010.7.23
日要我出据了“小区仍属购地”的承诺书!所以小区不是安置地!
总之
“及时”大吉!前述一是房屋作价补偿款未给付;二是不动产的交付是以“登记”为要件安置协议未履行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政府及时履行事前承诺即是狗屎民也吃了!事到如今政府不但要对自己不及时履行遗留的问题负责;而且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迟延履约造成的损害!也是治国方略与民心所向。希望依法履职力求安民息诉。
宗上口说无凭!垦请领导从善如流为事实、证据及法、理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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