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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车保单未“生效”,应否得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zuancheng    时间: 2013-3-19 11:18     标题: 新车保单未“生效”,应否得赔偿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井喷式发展,各类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纠纷正困扰着广大有车族。车主投保交强险后,通常保险单都会载明生效时间为次日的零时。因此,在投保人当日购买交强险时至次日零时之间,便成了保险的空档,即:投保人交纳了保费,保险单却不生效,这段时间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从法律意义上说,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这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应对,北京担保公司举案释法,为大家支招:

【案例简介】

安徽阜阳火车站职工江某,购买新车办理了各项手续后,当日上午9时购买了交强险,从保险公司拿回保单去加油途中,与一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骑摩托车者受伤,江某承担主要责任。江某在赔偿受害者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告知,发生事故时交强险合同并不生效,保险公司不理赔。为此,江某咨询了闫磊铭律师,方恍然大悟,才知道交强险保单约定的生效时间问题。

【闫磊铭律师点评】

案例中所述情况,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在此情况下,车主的理赔要求常常会遭到拒绝。从法律角度讲,这不利于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在地位、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距,根据公平原则,闫律师认为:提出即时生效要求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这一权利,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如保险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则视为保险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其相应风险和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在遇到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时,可在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观点,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但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还是建议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详细询问保险单的生效时间,最好选择即时生效的方式投保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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