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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吉普赛男人    时间: 2007-1-24 16:46     标题: 监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1、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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