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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服务博催律师谈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程程儿    时间: 2014-6-16 14:10     标题: 服务博催律师谈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买车的人是越来越多。但有些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驾驶时有发生。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一定的精神上的伤害,便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补偿的数额多少,还没有相关的铭文规定。想要在官司中为自己的精神伤害获取最大的补偿,除了自己要搜集好各种证据外,找一个好的律师为自己辩护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特别是那种多年从事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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