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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正是体现了法治精神 [打印本页]

作者: 啊哦呀呦    时间: 2007-1-31 12:13     标题: 不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正是体现了法治精神

围绕邱案是否做司法鉴定,有三种意见,一是专家的意见,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应当做鉴定;二是部分网友的意见,既然大家有怀疑,就给邱做个司法鉴定,既可消除怀疑,法院又没有什么损失;三是也是部分网友的意见,从邱的作案及作案后的表现,完全可以断定邱的精神状态,不应当在做司法鉴定。

要求做鉴定者言之凿凿,反对做鉴定者也是有理有据,从中也反映了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利益和立场上对司法的态度和所要达到的目的,甚至有人说不给邱作鉴定是在“斗气”,而善良的人们普遍认为:法院就给邱做个司法鉴定,是真是假不就清楚了,也免得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和诟病。

但善良的人们也许没有意识到此事对司法的影响是什么,而善良的愿望能有善良的结果吗?

其实,邱案鉴定与否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程序上的问题,而是作为一名法官要不要维护法治精神和司法权威的问题。

法官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没有受到专家和舆论的干扰和左右,独立地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这标志着中国司法开始走向独立,法官抗干扰能力明显增强,法官能够遵守法律的精神。

今后那种专家和舆论任意干扰和左右法院的情况将有所收敛,司法权威也将在不断地排除各种干扰的同时树立起来,这可能会使那些对法院已经指手画脚惯了的人很不舒服,但这是法治的进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

为什么说不为邱做司法鉴定正是体现了法治精神?一是法官严格依法独立审判,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左右。按照法律的规定,鉴定与否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而且这个权力也只能由法官来行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做出决定,而不应该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左右,况且鉴定与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法官是依法审理此案,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

假如法官受了专家和舆论的左右而丧失或怀疑自己的基本判断,或为了堵住某些人的嘴而不惜增加诉讼成本,允许对邱做精神鉴定,这将是一个非常坏的决定和无原则的妥协,因为这恰恰说明了第一法官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容易被左右,缺乏法治精神,不值得公众信任;第二对司法的干扰将此起彼伏,因为干扰有效,起作用,一些人将会更加起劲;第三如果因为某些人的怀疑,法官就要给邱做精神病鉴定的话,那么李兴华、张兴华们是否也要做?是否所有的犯罪分子都要做?推而广之,刑事被告人有怀疑就必须做,那么,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有怀疑是不是也应该做?如果法官连当事人是否精神正常都无权判断、不能判断、不敢判断,那法官将如何行使审判权?这样的结果可能会是什么?就是谁都有可能突然有一天,被要求做精神病鉴定,因为只要我怀疑你有病,把你告上法庭后,法官就必须同意为你做精神病鉴定,你还有尊严、还有安全感吗?是不是因为我们不是专家、不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我们就不能判断出一个人是不是精神正常。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要怀揣一份由专家出具的精神正常鉴定书才能与其他人打交道呢?

二是对司法的信任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无庸置疑,法官是司法的主体之一,民众只有相信法官才会相信司法,法官只有严格执法、独立执法,不人云亦云、不被外界所左右,民众才会相信法官。

具体到邱的案件,就是邱到底有没有精神病,病到什么程度,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一个问题我们正常的普通人都可以判断,否则人和人之间将无法交往;后一个问题确实需要专家鉴定。

应该说,直接接触邱本人最多的是承办该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而其他持怀疑态度的人都是从媒体等其他渠道得到的间接情况,从邱的某一个或某些举动独立来看,谁都有可能找到邱是否有精神病的依据,但我们都无法对邱做出全面的判断,所以我们就应该相信法官的判断,因为法律把这个权力给了法官。

对类似邱这样的罪犯法院并不是从来都不做精神鉴定,也不是个个都做鉴定,这由法官决定,对法官应该有基本的信任,而怀疑一切的态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大敌。

而法官一旦做出判断,就不应该再受其他人的干扰和左右,这既是法官正当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也是法治精神的要求,虽然邱的案件是个案,但如果法官没有在此守住自己的权力,司法的权威将在这一个个个案中丧失殆尽。

所以,不为邱做司法鉴定正是体现了法治的精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作者: 花椒大料    时间: 2007-1-31 12:15

邱到底有没有精神病,病到什么程度,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一个问题我们正常的普通人都可以判断,否则人和人之间将无法交往;后一个问题确实需要专家鉴定。
所以,不为邱做司法鉴定正是体现了法治的精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作者: 丁丁丁丁    时间: 2007-1-31 12:18

楼主在一派胡言,越描越黑,近似精神病。

楼主你懂不懂,知不知道,法律是奉陪的。法官也只能奉陪。

法官有了权力后,就不在有权力了。有了权力以后,就要履行义务。

履行法定义务,是法官的职责。只有履行义务的人,才可能正确的行使好权力。

法官是没有理由相信他的,只有当他做出你认为可以相信的事实后,你再去相信他也不晚。

我曾经就是一个几乎盲目相信法官的人。我相信法官,等于相信公权力。

但事实告诉我:我太幼稚。有权力的人,比旁人更有犯罪的条件、动机和犯罪的机会。

我认为:真正的法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千万不要忘记:法治并不是以法官为准绳。

以法官为准绳的是人治,并非法治。楼主宣扬的是假冒伪劣的法治精神。
作者: F16    时间: 2007-1-31 12:19

顶起来并加评论如下:
  支持鉴定者暴露出自己既是科盲又是法盲的“两盲”水平,理由如下:
  1、科盲的表现:不知道科学研究手段有“定量”和“定性”之分,把精神鉴定这个非常“模糊”从而只能“定性”的学科,归类到其他一些“精密”可以“定量”的学科来说事。
  2、法盲的表现:理解不了法律为什么不做类似“控辩双方任何一方一旦提出精神鉴定的申请,法官应立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硬性规定而把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
  ——因为以上的“两盲”属性,所以,为杀人狂鸣怨叫屈的种种表现也就容易理解了。而使人不能理解的是:在上访大军中有那么多怨、假、错案而没有人出来替他们鸣怨叫屈,为什么偏偏为连杀11个人的杀人狂鸣怨叫屈呢??????
作者: 火焰的心之精华    时间: 2007-1-31 12:21

看到楼主的文字,觉得楼主一定是法官,或法院系统的人士。
司法独立是应该的,并且应该尊重。
但是,有一个前提是有司法独立。
作为法官,有法律判断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但是,而邱兴华是不是有精神病,并不是作为非专业的法官可以判断的。因为法官不是病理方面的专家。
既然自己是非专业,却非要冒充专业来判断,又打着专业的旗号,做所谓的判断,不是违法是什么?
甚至有草菅人命之嫌疑!
作者: 香葱鸡片    时间: 2007-1-31 12:22

楼主和其他观点类似的法官的意思很明白,那就是凭常识就可以认定是否有精神病,以及是否精神病发作到“不能辨认”的程度。

那么,在他们眼里,精神病科学就是垃圾,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多此一举。

无论如何他们也不敢回答这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他们真正的观点是永远不需要司法精神病鉴定。因为,真正的精神病他们凭常识就可以认定。他们振振有辞地说,小孩子都能认定精神病。他们也完全可以凭常识认定不是精神病。可见,在他们眼里,司法精神病鉴定将永远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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