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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鉴定的真伪性与医疗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jguzhou    时间: 2010-1-11 13:46     标题: 司法鉴定的真伪性与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的真伪性与医疗纠纷
中国人曾经讲究轮回,我们承认事情有一个循环过程。有时候,正是因为有了循环,才使得有些事情越变越差,中国现阶段的医患关系就是在恶性循环中每况具下的,这个恶性循环如下所示:1.医疗伤害发生,患者遭受伤害→2.医生,医院借助自己的关系打通医疗鉴定机构→3.鉴定机构出具错误,虚假鉴定结论→4.法官不辨是非,根据错误,虚假的鉴定结论判案→5.医生更加不惧怕出过错,更加置患者利益于不顾.更多,→6更严重甚至故意医疗损害发生
能够促成这个循环发生的关键是第三步鉴定机构出具错误,虚假的鉴定结论和第四步法官不辨是非,根据错误,虚假的鉴定结论来判案。这就是不公正司法的危害。
下 面来分析一下第三步,鉴定机构出具错误,虚假鉴定结论的原因。鉴定机构的本应是:“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司法鉴定通则第四条)。而据笔 者调查了解,北京所有能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仅有极个别的几家中的法医只是法医而不是各大医院的临床医生。这就是说,在北 京的职业法医中,有相当大的比例的法医既是法医还同时是医生,大多在三甲医院中担任相应职位,而按照中国的惯例,每个员工都要以“维护集体利益为荣,损害 集体利益为耻。”自然,这些法医们也是要维护他们所在的医院的集体利益的,如何维护?相互帮助。今天一家三甲医院被告了,落到了我这个法医手上,帮你一 把,明天,我们医院出了事,你还我一把。中国人都讲究面子,讲究同行要相互照应,这在一定程度张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法医之间相互照应 的现象就是违法。从这个角度考虑,法医的独立性是避免职务犯罪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通过严格法医职业制度,加强对他们职业行为的监管,也可以大大降 低目前存在的医霸行为。从而达到严惩医疗犯罪行为,缓和医患矛盾。
不 公正司法造成社会危害的下一步是法官不辨是非,根据虚假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审判,对受害当事人造成第二次人为的伤害。从而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受害患者对司 法制度的失望,直至发生恶性冲突。我最近旁听的积水潭医院注射过多蛇毒凝血酶致师大才子猝死家中案。进行鉴定的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的孙启良法医当庭提出他 们的鉴定依据是中国药典说“蛇毒血凝酶不造成静脉栓塞”。原告律师范贞当庭要求鉴定机构出示中国药典作为证据,孙启良却坚持不出示。最终,法官根据这样一 个毫无法定依据的鉴定结论判决积水潭医院对原告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最后法官却说考虑到原告很可怜,给了16万补偿金。是不是死了人都可怜,那以后所有死亡的患者家属都告状好了,至少也可以捞十几万同情费。这样的判决简直就是笑话。医院没有责任为什么要出钱?医院难道都是冤大头了吗?
但是,事实远非那么简单。笔者调查发现,巴曲亭(蛇毒血凝酶)这种药根本没有出现在案发时(2009年4月18日)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里(2005年7月1日实施)。虽然按照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每三年修改一次药典的。但据我了解,2005版的增订本是在2009年下半年才实施的。更为重要的是,巴曲亭也没有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和生物制品卷)(2005年版)。这就是说,积水潭医院给韩路平使用的是完全没有安全保证的,国家规范不认可的血凝药物。
这说同时也说明,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参与鉴定的法医们存在严重违法现象。而那些所谓的法医们,仍旧继续他们的歪曲事实的撒谎游戏,进行虚假,错误鉴定。他们的过错谁来管?这样的过错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是这样的人破坏了政府在百姓中的信誉。
司 法过程的不公正是医疗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医生即使犯了错,违了法,他们也可以通过关系,金钱买通法官,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让这些执法人员进行虚假鉴 定,错误审判。医疗事故鉴定更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司法的公正是保证社会和谐的根本,不公正的司法才是影响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司 法,都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
卢海玲
2009年12月29日
作者: dummy111    时间: 2010-1-1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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