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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奸妻恶言激将夫自杀,罪?非罪? [打印本页]

作者: 纸风铃    时间: 2010-1-18 09:01     标题: 通奸妻恶言激将夫自杀,罪?非罪?

2007年9月18日21时许,甲因妻子乙与人通奸而与之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不一会儿,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如何定性?
作者: 许闻    时间: 2010-1-18 09:02

激将、并递与绳子,乙有制止和解救的义务。在甲上吊的时候义务人乙不制止也不解救,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社会危害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作者: 黑咖啡    时间: 2010-1-18 09:03

应定故意杀人罪,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吧。
作者: 灯笼芯    时间: 2010-1-18 09:04

过失致人死亡而已。
怎么会是间接故意杀人呢?
各位对于间接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区别可能存在模糊。当然,是比较难以区分的。
作者: 卡多佐    时间: 2010-1-18 09:05

明知自已不去解救的行为,会发生其死亡的后果,然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是间接故意?
作者: 大傻111    时间: 2010-1-18 09:06

本案是间接故意。
作者: wuyangbo11    时间: 2010-1-18 09:06

我不那么认为,我认为本案属于直接故意在故意杀人。理由在于自杀人本自杀意图,妻子教唆并帮助(凳子、绳子)被害人自杀的行为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提供凳子和绳子说明是希望而非放任。
作者: 涵冰    时间: 2010-1-18 09:07

我认为本案属于间接杀人,作为妻子在丈夫自杀时,有阻止的义务,但妻子选择置之不理,应该算是放任其结果的发生。
作者: tks1000    时间: 2010-1-18 09:08

故意杀人罪。甲自杀是被乙“激”的;乙将甲“激”上吊后,明知甲会死却不解救。
作者: 我不是少爷    时间: 2010-1-18 09:08

其行为应属过失致人死亡.
作者: 流星的美    时间: 2010-1-18 09:09

应定直接故意杀人。乙是希望甲死。
作者: 夢幻时空    时间: 2010-1-18 09:10

故意杀人!
作者: spybot    时间: 2010-1-18 09:11

间接故意杀人
作者: yulingli    时间: 2010-1-18 09:12

妻子明知丈夫有寻死的意图,后又采取了一些刺激行为,在亲眼所见丈夫实施自杀举动后,仍漠然置之,主观上起码有放任的故意,定间接故意杀人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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