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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本案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均为化名) [打印本页]

作者: 给我一刀    时间: 2010-1-18 10:39     标题: 本案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均为化名)

本案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基本事实:北方沿海城市大连,一对教师年轻夫妇,因资金一时紧张向某民间借贷公司借取了8万元高利贷,一个月到期,还10万元。合同约定逾期日违约金为本金的30%。在当地冬季某日晚八时许,自称是借贷公司员工的于某纠集了其他两名人员丁某、张某(辨方认为至少是四个人)携带凶器上门索债。借款人齐某被驾入车内桶伤,后齐某父亲闻讯赶来救援,在与于某等人混战中,齐某捡起落到地上的刀子向正在与其父亲纠缠的于某腹部桶去。齐某妻子当场拨打电话110报警。
5月齐某被刑事拘留,随后逮捕。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检方两次退回侦查,现以故意重伤害罪对齐某提起公诉。
公诉前夕,张某和丁某涉嫌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一、有关事实证据
(一) 供词笔录
1、齐某供称(P64-100):我被夹在后座中间,我左侧这边,就是驾驶员后边这边门子,是我父亲拉开的门,一拉开我左侧的小孩(丁某)掀开衣服,准备掏枪,就别在腰中间那个位置有一把枪,我一看不好就接着躺上去压着这个小孩,然后这时候就适着右侧就有点凉,是右侧的(张某)用刀捅的。
我一拳把右侧人的刀打掉,这个小孩就迅速跑过去帮于某夺我父亲棍子去了,刀子就是我顺手拿起来了,还没拿稳的时候,我左边这个小孩抓着刀刃跟我抢,使劲一抢,这不一下挣漏了,就掉在车底下了。
右侧人下车后把我父亲的擀面杖夺走,左侧人也下车,和于某三人朝我父亲打,我顺车上爬下来的,右侧人抢过我父亲防身的擀面杖朝我头上打了我一棍子。我捡起地上这把刀子,然后这两小孩一看我拿起刀子来了,然后这两小孩就跑了,跑了,但是于某这时候和我父亲纠缠着(其他电脑打印笔录中称,齐某被其父抓住动不了),于某想跑,被父亲揪住,那阵我也有点发懵了,于某就叫那两小孩回来,那两小孩不回来,我一看还在那纠缠着我父亲,我就冲上去,就捅了他。
2、于某称(P4-13):
齐某父亲拿棍子拉开驾驶室门,朝张某打了一棍,我和齐某父亲撕扯起来,张某也下车,齐某父亲劲很大,把我放倒在地上,我让张某帮忙夺棍子,这时丁某和齐某在后座干什么不清楚,我把棍子夺下来后扔在一边,这时候齐某持刀冲过来,捅了我腹部,之后齐某父亲勒住我的脖子,我动弹不了,齐某还捅了我的大腿。然后我就倒下了,躺在车左门。齐某还要捅我,被他爸拦住了,他爸说报警了。后来警察来了。
3、丁某称(P24-35):于某开车,张某在副驾驶,我在后座左侧,于某在右侧。(后在09年2月份又称是张某开车,于某在副驾驶。)齐某捅于某时,于某正和老齐打架,并且张某拿着从老齐手中抢的棍子站在旁边。
4、张某称(P13-23)15854225777:我开车,于某在副驾驶,丁某和于某在后座。齐父拉开车门后,于某下车,我劝于某别和老人家打,于某和老齐动手,我下车时,听见齐某和丁某在后座撕扯起来,于某在车后座骂我们,后来看到于某和老齐打了起来,于某打不过齐某父亲,被其控制,就让我把棍子夺下来。我刚夺过棍子来,齐某父亲就过来追我,齐某就拿刀冲过来,我和丁某都跑了。听见齐某父亲叫齐某回去,我回头看见齐某捅了于某。
5、齐某妻子称(P38-46):他当时站在一边很害怕,看见他对象和两个人在打,她公公和两个人在打,他对象把两个人打跑后,又来帮她公公罢第三个人打跑,最后就剩下于某,被老齐绊倒在地了。没看清车里有人捅齐某也没看清齐某捅于某。
6、齐某父亲称(P50-61):我要拉车门,前座下来两人,其中于某挡住我,不让救孩子。后座感觉有三个人,孩子在中间。这时听见孩子说,他们把我捅了,他们有枪。张某这时把我的棍子夺下来,打了我俩下,我去追他没追上,又回来,于某拦住我,和我打起来,这时张某拿着棍子又回来打我,我又去追他,追了十几米没追上,我又回来,和于某打起来,把他摔倒在地,按着他的脖子。于某右侧倒地。看见地上有把刀,带着血。

(二)鉴定报告
1、于某被鉴定为重伤。
2、齐某在被逮捕同日被鉴定为轻微伤,后不服,再次鉴定为轻伤。
3、法医物证鉴定:刀上血迹属于于某可能。车内血迹属于齐某可能。

(三)于某、丁某、张某三人伤害齐某一案,目前已经立案,丁某和张某被刑事拘留,张某刺伤齐某事实基本查清。

(四)认定的事实:
1、事件过程:齐某被于某等人驾入车内后,张某用刀刺伤了齐某,齐某父亲前来救援,在与于某打斗中,被张某夺走棍子,齐某爬出车左侧后门时,被张某用棍子打击,之后齐某持刀将于某捅伤。
于某倒地后,齐某欲再次进行刀捅,被齐某父亲制止。
2、凶器刀具来源为张某所持。木棍系擀面杖,来源为齐某父亲。
3、丁某持枪一事不能查实。

二、法律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时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分析以下三个方面:1、攻击于某时,加害方的侵害是否结束。2、针对加害方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施无限防卫。3、刀捅于某时,于某是否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即刀捅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三、辨方观点:
(一)被告齐某行为定性应属正当防卫
侵害在于某等人将齐某驾入车内后开始,属于绑架行为,刀刺行为属于严重的行凶,致使齐某轻伤,在于某等人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齐某为避免其父亲受到进一步的侵害,捅伤于某腹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二)于某丧失侵害能力的时间认定
捅伤于某后,于某又被齐某父亲摔倒在地,右侧倒卧车下时,丧失了侵害能力,齐某再次欲用刀捅,被其父亲制止。
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齐某是在于某实施不法侵害时用刀子对其腹部进行了刺伤,于某倒地后,防卫行为也随之结束。
(三)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法律依据
因此,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于某持械纠集两名团伙于冬季的夜晚驾驶车辆携带凶器上门索债捅伤齐某围攻齐某父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2、于某的绑架和张某的行凶行为在先,于某受到刀具的伤害后,在其团伙未中止侵害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3、没有证据证明于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控方观点:
1、齐某刀伤于某时,于某没有对齐某父亲构成伤害的危险,于某也未有行凶行为。齐某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案发后,虽然报警,但否认刀伤于某的事实,不能认为有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情节,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犯罪追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事责任。
2、齐某在车内遭到刺伤后,离开汽车遭受棍击后,侵害行为即结束,之后双方混战属于斗殴行为,齐某刀刺于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系故意伤害。
3、齐某伤害于某案件,与齐某被伤害案件是两个案件,不能因为齐某受到伤害就免除其刑事责任,至于张某伤害齐某的犯罪行为应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对齐某的定罪处罚。

本案焦点问题:于某与齐某父亲纠缠的时候,有打斗行为,可否认为于某团伙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此时齐某是否有必要是用刀子将其捅伤。

此案如何处理,请各位高见。
作者: 绿豆宝贝    时间: 2010-1-18 10:40

修正
第三、辨方观点(三)2、于某受到刀具伤害应是齐某受到刀具伤害
作者: chinablue    时间: 2010-1-18 10:40

构成故意伤害没有问题,对方跑了两个,刀也没了,己方二对一,且已无现实危险存在。
作者: 流星的美    时间: 2010-1-18 10:41

跑了两个,后来又回来了不是吗?二对一不就成了二对三了。你可能对新刑法正当防卫的理解还是不太够。
我觉得,只有在对方进行报警或者宣布投降或者完全丧失能力的情况下(比如倒地不起)无限防卫才可以结束,在这之前,潜在危险和现实危险并存,稍有不慎,难道不会再次受到伤害吗?恐怕谁也不敢保证。
如果把加害人打倒之后,已经失去了能力,则不应再兴进行打击。再行打击的属于过当。
作者: 350956409    时间: 2010-1-18 10:42

正当防卫
作者: fxmxyy    时间: 2010-1-18 10:43

在于某已经被制服的情况下捅了他一刀,属于事后防卫。以故意伤害起诉没有问题。
作者: 厝内杀破狼    时间: 2010-1-18 10:44

于某在与齐父纠缠,另一人在旁边持木棍的情况下,齐某捅的于某,于某再被刺中后倒地,齐某再未刀捅。
由于加害人一方一直处在打斗状态下,搏击中一方被勒住脖子是否属于被制服?另外,各方证言有区别,但基本可以认定处在打斗未结束状态下。

新刑法的无限防卫,很多人还是吃不透。
作者: jiji134    时间: 2010-1-18 10:44

于某在与齐父纠缠,另一人在旁边持木棍的情况下,齐某捅的于某,于某再被刺中后倒地,齐某再未刀捅。
由于加害人一方一直处在打斗状态下,搏击中一方被勒住脖子是否属于被制服?另外,各方证言有区别,但基本可以认定处在打斗未结束状态下。

新刑法的无限防卫,很多人还是吃不透。


对于特殊防卫我已经在本论坛发表过一次透彻的论述了。不是我没有研究透特殊防卫,而是太多人无限扩大了无限防卫的尺度。特殊防卫最关键的尺度就在于现实强暴力侵害紧迫性的存在。请问楼上的仁兄,如果有人往你的茶杯里投毒想要杀死你被你发现了,这时你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把他一刀捅死呢?再例如,母亲不给孩子吃饭想要饿死他,这也是一种杀人,是否可以对这个母亲进行无限防卫呢?

本案中,根据口供描述,我认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已经失去,就算不是事后防卫也应属于防卫过当。坚持观点,以故意伤害起诉没问题。
作者: 350956409    时间: 2010-1-18 10:45

于某在与齐父纠缠,另一人在旁边持木棍的情况下,齐某捅的于某,于某再被刺中后倒地,齐某再未刀捅。
由于加害人一方一直处在打斗状态下,搏击中一方被勒住脖子是否属于被制服?另外,各方证言有区别,但基本可以认定处在打斗未结束状态下。

新刑法的无限防卫,很多人还是吃不透。


对于特殊防卫我已经在本论坛发表过一次透彻的论述了。不是我没有研究透特殊防卫,而是太多人无限扩大了无限防卫的尺度。特殊防卫最关键的尺度就在于现实强暴力侵害紧迫性的存在。请问楼上的仁兄,如果有人往你的茶杯里投毒想要杀死你被你发现了,这时你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把他一刀捅死呢?再例如,母亲不给孩子吃饭想要饿死他,这也是一种杀人,是否可以对这个母亲进行无限防卫呢?

本案中,根据口供描述,我认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已经失去,就算不是事后防卫也应属于防卫过当。坚持观点,以故意伤害起诉没问题。


如果你把网名改成教授,我会更有兴趣和你探讨。
投毒被你发现,难道危害是否可能发生还是一个悬念吗?除非小同学的能力受限。
妈妈要饿死孩子,这是什么?嗬嗬,你的例子与本案差距太大,你自己想想就明白了。

“正在进行”是一个要素,你的两个例子都没有这个要素。
当然,正在进行也不能过于狭隘,不是行为人挥动斧头的一刹那才算正在进行。只要行凶随时可能发生,这就是正在进行。行凶与饿死人不一样,行凶在几秒钟之内可知人死亡,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能解除危险。妈妈饿死孩子,你可以给孩子马上补充营养,难道你认为杀死妈妈于救活孩子有什么因果关系吗?

小同学,你的思维很不清晰啊。不要生气,我都是这么训学生的。
多看些专家写得论文,不要觉得自己研究过就有资格来定乾坤了。

本案中,处于打斗混战状态下,行为人都在可以产生伤害,行凶已经发生,你保证行为人被打倒之前不会再次发生吗?行为人被制服后应当停止攻击,这个没错,本案中也是这样。只是你所说的那个时间点,行为人并没有被制服,而是一种不确定的短暂的处于打斗中的劣势。况且,对你所说的那个时间上的制服,每个人证都不一致,不能采信,只有对行为人倒下后时间的证言一致时才可以采信。
作者: 乞食头家    时间: 2010-1-18 10:46

还有个问题请教下
如果索债的三人将齐某押入车中后,由于串供的原因,齐某的伤害没有查清是谁所为,但是车脚垫的血迹鉴定证明是齐某血迹,在凶手不明情况下可否确定齐某在车内受到三人攻击,此后就可以对三人中的为首分子实施正当防卫?
作者: yuxiangminyi    时间: 2010-1-18 10:47

于某在与齐父纠缠,另一人在旁边持木棍的情况下,齐某捅的于某,于某再被刺中后倒地,齐某再未刀捅。
由于加害人一方一直处在打斗状态下,搏击中一方被勒住脖子是否属于被制服?另外,各方证言有区别,但基本可以认定处在打斗未结束状态下。

新刑法的无限防卫,很多人还是吃不透。


对于特殊防卫我已经在本论坛发表过一次透彻的论述了。不是我没有研究透特殊防卫,而是太多人无限扩大了无限防卫的尺度。特殊防卫最关键的尺度就在于现实强暴力侵害紧迫性的存在。请问楼上的仁兄,如果有人往你的茶杯里投毒想要杀死你被你发现了,这时你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把他一刀捅死呢?再例如,母亲不给孩子吃饭想要饿死他,这也是一种杀人,是否可以对这个母亲进行无限防卫呢?

本案中,根据口供描述,我认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已经失去,就算不是事后防卫也应属于防卫过当。坚持观点,以故意伤害起诉没问题。


如果你把网名改成教授,我会更有兴趣和你探讨。
投毒被你发现,难道危害是否可能发生还是一个悬念吗?除非小同学的能力受限。
妈妈要饿死孩子,这是什么?嗬嗬,你的例子与本案差距太大,你自己想想就明白了。

“正在进行”是一个要素,你的两个例子都没有这个要素。
当然,正在进行也不能过于狭隘,不是行为人挥动斧头的一刹那才算正在进行。只要行凶随时可能发生,这就是正在进行。行凶与饿死人不一样,行凶在几秒钟之内可知人死亡,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能解除危险。妈妈饿死孩子,你可以给孩子马上补充营养,难道你认为杀死妈妈于救活孩子有什么因果关系吗?

小同学,你的思维很不清晰啊。不要生气,我都是这么训学生的。
多看些专家写得论文,不要觉得自己研究过就有资格来定乾坤了。

本案中,处于打斗混战状态下,行为人都在可以产生伤害,行凶已经发生,你保证行为人被打倒之前不会再次发生吗?行为人被制服后应当停止攻击,这个没错,本案中也是这样。只是你所说的那个时间点,行为人并没有被制服,而是一种不确定的短暂的处于打斗中的劣势。况且,对你所说的那个时间上的制服,每个人证都不一致,不能采信,只有对行为人倒下后时间的证言一致时才可以采信。


这位仁兄,我的名字是读本科的时候用的,虽然时过境迁但我依然认为在法律面前我永远是个学生。顺便说一下如果想训我的话你至少应该是博士生导师,如果你没有这个头衔就请不要大言不惭的对我用“训”这个词。我更希望跟您讨论这个问题。
我举了两个例子你抓住要点没有??我用了依据专业人士足以看懂的描述“现实强暴力侵害紧迫性”。我认为我的描述很清楚了,请你把这句话分开套用到本案。现实,达到一定强度,暴力侵害,紧迫性。
人如果说话特别狂妄就等于告诉对方,你的档次很低!我的老板书出了很多,学问做了很深,但人特别随和,这才是高级知识分子应具备的品质。
作者: 流星的美    时间: 2010-1-18 10:47

回到问题吧,我以为阁下是个大学生。

现场已经发生了行凶,在对方没有彻底丧失进攻能力的情况下,再次行凶还可以发生,这就是新刑法所修定的目的所在。只要发生了行凶,在没有足够的保证已经结束之前,受害人可以无限方位,因为受害人已经处在了危险的紧迫之中。

你怎么能肯定对方三人已经放弃攻击了呢?这很明显是继续打斗,如果警察不来的话,他们的刀枪失摆着看的吗?你敢肯定吗?即使这把刀被控制,还有枪呢〉?还有棍子呢?再说,刀还可以被抢回去呢?如果发生了这些不测,你不后悔吗?

我觉得,你可能对正当防卫立法缺少理解,真的,多看点此类论文比较好。
作者: 流星悟语    时间: 2010-1-18 10:48

还是根据笔录来找政局判断比较好,你可以举证,证明在什么时间点,加害方已经确实丧失了攻击能力,注意,结合起来分析,不能只看一人的说法。齐某刀捅于某时,每个人都怎么描述当时的状态?是打斗还是已经结束?或者说,于某已经被制服,拿证据。
作者: 花开绿叶明    时间: 2010-1-18 10:49

额 法律事务派与学理派不能在一起比。
现实生活中,很多不是依照学理来的。
作者: 好诗岚    时间: 2010-1-18 10:50

齐某在车已经被刀剌伤,当然可以对车上的三个人进行防卫.

下车后,处于混战中,当然无法确定防卫的限度.

两个人在打斗时,你能分得清哪一拳是必要的,哪一拳是多余的吗?

即使一人已经被打倒在地,另一人也不敢放松警惕---谁能保证他就不会起来偷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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