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先逼写欠条再逼去借款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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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乞食头家
时间:
2010-1-18 12:07
标题:
先逼写欠条再逼去借款一罪还是数罪?
黄某与李某系同乡来京的包工头,因用工纠纷,黄某纠集冉某等人在工地以赔偿损失为名向李索要5万元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由于李某当时身上没钱,黄某等人逼迫其写下3万元的欠条并强行让李某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万元。随后黄某指使冉某等人到王某的住处,逼迫王某替李某交出现金人民币1万元。
作者:
oyqa
时间:
2010-1-18 12:08
黄某、冉某等人应以抢劫罪定罪.
作者:
~太傻~
时间:
2010-1-18 12:09
楼主没讲清,双方是否存有实际的债务?比如说李某从黄某处借得工人,答应出资5万(或几万)。还比如说,李某和黄某都想要这些工人到自己的工地上作业,李某通过好话、信用、高工资、多作思想工作等方式,将这些工人拉到自己的工地上作业。
第一种情况是非法拘禁(从重情节),第二种情况是抢劫。
作者:
纸风铃
时间:
2010-1-18 12:10
如果相互之间确实存在欠钱的情形,并且欠条也没超出数额,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本案只定故意伤害罪即可
作者:
spybot
时间:
2010-1-18 12:11
有债务,轻伤就是非法拘禁,重伤就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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