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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虐待罪中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两罪并罚? [打印本页]

作者: qq273580105    时间: 2010-1-18 16:14     标题: 虐待罪中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两罪并罚?

请问,司法实践中,虐待罪中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两罪并罚?谢谢!
作者: 忧忧情    时间: 2010-1-18 16:15

个人认为应当择一重罪而处,定故意伤害罪.而非数罪并罚.
作者: 卡多佐    时间: 2010-1-18 16:16

应该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理,不应该数罪并罚!
作者: jiji134    时间: 2010-1-18 16:17

这里应当分情况讨论:
众所周知,虐待罪是一个持续较长时期的犯罪。那么:

其一,倘若行为人是在某一次或几次行为中故意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并且其暴力程度达到了“轻伤”以上,从而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理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二,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上述的“特别行为”,而仅仅是长期的虐待导致的被害人重伤,那么理应认定为虐待罪。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档。故,适用并无不当。
如果这种情况下仍旧强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那么不仅架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而且使得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认定变得标准模糊。

其三,不可能成立数罪。原因在于,这种处断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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