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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欺骗 [打印本页]

作者: 乐儿    时间: 2007-4-9 23:01     标题: 欺骗

你好~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12月份的时候,认识了一位朋友,我当时觉得他的人挺好,挺老实,他追求我,我当时口头答应他做女朋友(但我们手都没牵过),当时他说有急事问我借钱,我当时觉得他人没什么,当朋友也可以借,所以我就借给他5000元,我们有立下借条,借条上有身份证号码!现在已经4个月过去,自从借给他钱后,从来没见过他,后来才知道他是骗子,我想问,我可以拿住借条告他吗?现在他手机关机,地址我也不知道!只知道他的身份证号码,还有他的老婆电话(那个女人说是他老婆,但我觉得也是同伙啊)!
      请帮忙!我有什么方法才能拿回我的钱??请帮忙~~~~谢谢~~~~
作者: 路不平    时间: 2007-4-9 23:54

如果你以借条为依据告他,属于经济纠纷。至少你要能给法院提供起诉书送达地址,换句话说你要能找得到他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4-10 00:00

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4-10 00:02

以后楼主交朋友要慎重呀!
作者: gg070313    时间: 2007-4-10 10:37

我怎么觉得好像已经不是单纯的借款了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他当时是以虚假的事实向你借钱的
那么就是刑事案件了
建议你报警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4-10 16:06

但是你告他诈骗很难成立!
作者: 乐儿    时间: 2007-4-12 23:11     标题: 烦恼~~

我是借给他,不是欠款!但我不知道他现在在那里啊?他身份证号码的地址不是他的住址!我现在都找不到他,我怕我报警,警察不受理啊!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4-13 10:56

他的身份证号码上面的地址就是你在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地址,但时候法院会写传票给身份证地址。明白了么?
作者: 乐儿    时间: 2007-4-15 22:28     标题: 回复

明白!但我很难拿到啊!身份证的地址他一年都不知道回去一次没有!我还有什么方法吗?请帮忙!!谢谢!!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4-15 22:38

他回不回去你不要管。
作者: 乐儿    时间: 2007-4-17 22:59     标题: 回复

好!谢谢!我会报警!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4-18 09:38

好的,祝你早日追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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