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开提案:尽快制定惩办汉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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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梦的忧伤
时间:
2010-3-25 13:30
标题:
公开提案:尽快制定惩办汉奸法
(按:此文是被人民网E两会不予立案的提案。看看我这提案对比两会的“雷人提案”如何?)
2007年两会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媒体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将提出建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香港《文汇报》报道称,喻权域表示,当前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为八国联军侵华特别是日本侵华翻案,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要专项立法,对那些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列强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的论者、乃至媒体负责人要以法律手段惩办。
喻权域委员是否提过,不得而知。如今汉奸横行,掌握了媒体话语权,有南方报系、有《炎黄春秋》、有凯迪网、有各种书籍、有各种教育岗位、有凤凰卫视,反共反政府反华反人民的言论汹涌泛滥,但汉奸的罪恶不仅仅是言论问题。美国频频挑衅羞辱中国,危害中国的核心利益,汉奸们也蠢蠢欲动配合,严重违反《宪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
,危害国家民族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故特依据《宪法》有关条款,以草民身份向两会提交此提案。
中国对祸国殃民的汉奸卖国贼们惩治不力,导致了汉奸卖国言行甚嚣尘上,愈演愈烈。在所谓的言论自由幌子下,在社科系统大量的产生了日系汉奸卖国贼、美系汉奸卖国贼、民族虚无汉奸卖国贼等等,这些汉奸卖国贼活跃在学术、社会、政治和经济界,与国内外的分裂势力、法轮功等各种反共反华势力遥相呼应、相互勾结相互利用,为蒋介石、汪精卫、地主翻案,恶毒侮辱、攻击、丑化民族、国家、社会、党和政府、人民革命及老一辈革命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以做汉奸国贼为荣、人人争做汉奸国贼的邪恶风气,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有关部门失职、失察、不负责任和失职,姑息迁就、养痈遗患,助长了汉奸卖国贼们的嚣张气焰。
混迹于政治、经济、金融、军事、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汉奸卖国贼给中国造成了巨大损失,直接、间接地危害到了国家安全,极大地威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各类汉奸频繁地活跃在各个领域,无孔不入,中国卖的东西都是贱的、买的东西都是贵的,技术、信息遭窃取,市场被操控。仅力拓间谍门中的经济汉奸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4000亿元,平均分到每个中国人头上将近三千元!还有其他的经济交往、合同谈判中的暴露的未暴露的经济汉奸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呢?恐怕是不可估量的。
在网络上活跃着大量的汉奸、网特,不断地攻击党和政府,美化美国和日本,为西方侵略中国进行辩护。一些把握了主流媒体话语权或教科文单位的学者、教授、专家、教师等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为八国联军侵华特别是日本侵华翻案,疯狂造谣污蔑党和政府(比如,几年如一日地捏造杜撰“亿元稿费”、“伪洛川会议”、“饿死几千万”)、疯狂诋毁中医、汉字、武术等中国传统文化,捏造“历史真相”攻击党和政府、攻击中国人民革命历史,对大陆青年人进行洗脑。有的专门宣扬负面新闻或者纯粹造谣污蔑政府,宣扬是中国独裁专治、鼓吹“普世价值”“人权高于主权”、扬言迎接“美日解放军”来侵略中国建立“民主制度”;他们其实不关心中国的民主,而是借民主之名调拨民怨、煽动民族仇恨、煽动人民的不满情绪、歌颂美日侵略,宣扬做美日亡国奴,他们的口号是“宁做美日狗、不做中国人”。如不闻不问听任其发展,不进行管制,将祸患无穷,后果不堪设想!
《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明文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自由与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五十四条等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但迄今为止国家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详细阐释与规定,这也导致汉奸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非常有必要制订一部《惩办汉奸法》,以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宪
法规
定的言论自由。对那些为列强侵华翻案、为日本侵华翻案、为大汉奸汪精卫翻案、为蒋介石地主买办官僚统治翻案的人,就应该定为汉奸。如果这样的“言论自由”也予以保护,那么在全社会上会形成什么样的是非道德标准?那些抛头颅洒热血抵抗日本侵华的国共抗日战士是不是都成了“爱国贼”了?这样下去,中华民族还是一个有基本是非道德标准的民族吗?我们的民族将立足于什么基础上?
由于社会还没有完全走出金融危机阴影,一些群体就业困难,贫富差距加大,相对贫困人口增加,加上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多发,国内外敌对势力趁机煽风点火,所以制定汉奸法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完全可行的。一个没有道德是非标准的民族的前途是极其生存危险的!
汉奸卖国贼们的言行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了国家安全、损害了民族利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了基本的是非道德观念,成何体统?万一敌人侵略,人们的思想都给搞乱了,认为做汉奸做伪军光荣,中国必将迅速亡国,中华民族必将迅速被消灭。
故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特依据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请人大制订颁行惩治汉奸法。
作者:
122284197
时间:
2010-3-25 13:31
顶!再不惩治狗汉奸卖国贼,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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