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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派出所长只手遮天 军人家属蒙冤入狱 [打印本页]

作者: 静思夜    时间: 2010-7-3 15:37     标题: 派出所长只手遮天 军人家属蒙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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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爱国人士、网友:
我叫翟庆豹,河北省邯郸县黄粱梦镇冯村人。上有88岁高寿的母亲,下有孙孙,次子现在正在部队服役。我深知儿子在部队当兵保国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我一直鼓励儿子在部队好好表现。儿子在部队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被部队党组织批准加入中国*,留部队继续保国,为此我深感欣慰。高兴之余,把70年代建的老宅按新农村建设政策翻建,让母亲安度晚年和以备儿子回家居住、结婚。可是在建房过程中,屡受一乡邻多次无理阻挠干涉,我退让再三,几经周折,两年不但房子没有盖好(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证),我还被邯郸县公安局黄粱梦派出所所长齐小博等人精心同谋,用卑劣手段加害,被法院误判为罪人并冤受牢狱之灾。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还多次遭到民警、执法人员的肆意殴打、威胁,肉体上饱受摧残的同时精神上也受尽折磨。执法人员作为人民公仆本应执法为民,而今却为了一己私利贪赃枉法,变本加厉对合法公民加以迫害,想给谁定罪就能定谁罪,想让谁坐牢谁就要坐牢,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肆意践踏法律尊严、败坏党政形象。我前段时间看到新闻报道,两会召开决议严厉打击腐败,省委市委也大力倡导廉政建设。这使我重新看到了希望,我决定将事情公之于众,我相信政府和法律一定会还我合法公民以尊严,一定会给我平反、还我清白。现将事情的经过大概陈述。
2007年,我按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在自家老宅原基础上翻建新房(有宅基地使用证、和村委会证明),但在建房过程中隔着2米公共胡同的乡邻豆某以影响其采光为由,屡次干涉,甚至无理取闹,使新房一直未能顺利建设。我多次找到村委会反映此事,村委会首先肯定了我家建房符合政策规定,并出具了证明,也多次出面找到当事人做工作,但收效甚微。07年9月9日,在建房过程中豆某又到现场无端滋事,于是我报了警,齐小博出警到场。邯郸县公安局黄粱梦派出所所长齐小博出警到场,让我到大队部调解,并引诱我与对方签订只有一份的不合理协议(110接警记录和村支书,治保主任可证)。后来施工进度是反反复复,停停建建、建建停停,拖延了一年时间,二层小楼才勉强将主体建好
2008年2月27日我按协议上板时事情发生了。当日豆某再次前来滋事,硬爬上运空心板的车,将干活的工人赶下车,不允许上板。我们先是好言相劝,其不但置之不理而且更加蛮横,甚至动手推搡我上前劝阻的家属。我当时就火了,我遵纪守法按政策在自家宅基地盖房,本来使一件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事情,现在却要低三下四、求爷爷告奶奶的征得外人同意。这是什么逻辑,豆某这不就分明是强盗嘛。我及大儿子实在是看不过去了,便上前将其拉下车来。豆某没想到一向规矩的老实人也敢动手,这是他以前从来没遇到的,于是拼命反抗还出手打人。他的反抗使我更加生气,于是我一边对工人大喊让工人继续上板,一边将豆某按倒在地。这时豆妻也赶来,见我方人多,其夫已被我们制住,自己势单力薄,硬碰硬绝不是对手。为扩大事态,豆妻便开始在一旁自残,采取面部碰撞现场空心板达到自伤的目的(后法医鉴定为轻伤,这也成了给我定罪的理由)。派出所民警赶到时拍的现场原始照片可清楚证明其伤是因为自残所致,而并非我殴打所致,但不知何故在后来的庭审当中,这些照片未能当庭出示。
事后由邯郸县公安局黄粱梦派出所所长齐小博调解此事,我几乎每天都到派出所找齐小博解决,齐小博长时间不做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用各种理由禁止我继续盖房。当我再去时,齐向我索要4.5万元人民币,说只要给钱就能帮我了解此事,我便能继续盖房。期间还有人找到我说,齐所长是讲义气的人,只要给钱什么事都好办,现在办事哪有不花钱疏通关系的。我觉得我自家盖房符合相关政策,当日事实清楚,自身也无过错,况且现场工人和街坊邻居还有村委会、大队部都可以为我作证,遂拒绝了齐小博之索要。
5月20日儿子部队发函至武装部,要求地方政府妥善保护军人家属合法权益。齐对我索要不成,觉得我不懂规矩,还到处告状,拿武装部来压他,私下放出狠话说要收拾我。于是在 5月27日当兵回家探亲的儿子陪同我去派出所找齐小博解决复工盖房事宜时,齐小博派人当着儿子的面给我戴上手铐(我就不懂了,既然是刑事案件为什么事发后不立即逮捕,而要在数月之后在逮捕)。儿子当时就急了,我赶忙说:“儿子,地方的事你不要管,*的天下是讲道理的!回家照看好你奶奶和你母亲,休完假赶紧回部队!安心服役保卫好祖国,法律会给咱一个公平说法的。”直到那一刻,我还天真的认为有理就能走遍天下,我人正不怕影子斜,理是在我这一方,就算是到了法庭我也不怕。谁知道天下乌鸦竟有如此之黑,齐等人手段竟如此之卑劣。
派出所把我送到了邯郸县看守所,在看守所交接办公室,我向齐小博要抓我的依据,他拿不出来,我就不在他的“材料”上签字。他对我辱骂多次,令他的司机(任某)殴打我,强行给我去手铐。(当时有好多人在场,其中有警号为0066、0060的看守所干警)还威胁我说:“只要你答应拿钱,便让你回家和当兵探亲的儿子团聚,如果你不拿钱,你不但不能和当兵儿子团聚还让你冤死都无法申冤!” 我一直没有答应拿冤枉钱。后来我出去后才知道,豆父找到齐,要求齐帮忙解决此事(至于他们私下是怎么谈的,就不得而知了)。当时在现场准备上板的工人还告诉我,曾有人找到他们,要求为豆家作证,证明其妻所伤是被我殴打所致,但遭工人拒绝(工人不愿意帮忙作假证)。齐恼羞成怒,便在6月1日晚上9点20分,找到曾与豆某多年一起多次盗窃的同案犯及其朋友做伪证,篡改现场勘查记录,改变案件性质(民事侵我权变为刑事),污蔑我殴打豆某和豆妻并造成轻伤害。不知齐小博用的什么手段,邯郸县检察院未经查实便于08年6月9日便对我做了批捕。7月17日县检察院派岳桂英拿着齐小博送交的材料让我签字,因为写的都不是事实我不签。岳桂英便威胁说,不签字让案卷一年也走不到法院,你在这里(看守所)慢慢呆着吧。而后又在材料上勾了又勾,添了又添说这回签吧(可鉴定笔迹和查看材料)。我也不懂法,为早日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判,便被迫签了字。7月23日县检察院提起起诉,8月21日开庭审理,我当庭指出《邯县检刑诉字(2008)第108号起诉书》的前提错误(定性为邻居而不是隔着2米公共胡同)、和做为证据的照片不是当天的原始照片的事实。当日控方所找的证人也未到场当庭作证,仅出示了相关笔录。我还指出现场勘查有误,还有证人不敢到庭,证言的不合常规,相互矛盾,又反复变化(说看见又说没看见)等等伪证疑点。而后我再次举手申请陈述事实,审判长就不再允许,剥夺了我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法院不恢复法庭调查,而将案卷退回派出所补充证据,休庭后一个多月,齐小博在造假的基础上也未能补充上新的证人证据。 9月25日法院再次开庭,还是不让我辩护。只要我说话,审判长便斥责:“说有用的,别说废话!”就这样庭审中出现毁灭原始证据(08年2月27日当天民警赶到时拍的原始照片和我5月8日交于齐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齐都未提交法庭)和沿用伪证,案中有疑法院不追究,审案不讲因果关系,糊涂闭庭结案,数月不做结论,还哄骗我家人向法院交了10000元钱(后退还5100元),说交钱就可以放我。
12月12日下午我在监舍接到看守所干警王德强送来的《(2008)邯县刑初字第117号判决书》当即签字上诉。十天内不知什么原因看守所闫管教不给我提供写上诉申请书用的纸和笔。12月23日早上,才勉强给我四张纸,并说就给这四张纸,要写一式抄四份,能写就上诉,不能写就别上诉。下午,当我把写好的上诉状抄至第二份的一半时,法院派王京(法院工作人员)前来(威胁我放弃上诉),在见王京之前,看守所干警(陈超,警号0044)将我提到监室外离开监控,打了我好几个耳光,踹了我好几脚,骂道:“他妈的你还敢上诉,找残废呢?”我见到王京,他问我嘴角为啥流血,我便指着身上的脚印把刚才挨打的事告诉王京,王京说:“你现在所处的情况就是这个样子,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人时刻在注意着你。你想派出所能如此找证人证言,检察院能如此两次起诉你,法院能如此两次开庭,你应该知道是怎么回事。按照判决你还有三个月刑满到期,如你执意上诉,这三个月你在看守所内变成什么样子谁也说不准,放你的时候你是个什么样子就不知道了。凭良心说我也看不过去,我也知道你冤,在自家盖房子被派出所加害成这样,可我不当家,人家派我来我也只能这样做,如果你不上诉,判决就开始执行。明天就能让你和你的家人见面,让你知道你老母亲和家人的情况。我能做到给看守所说好,不让你再受罪,来多少人让你见多少人。公、检、法虽说是相互监督,但实际是穿着连裆裤的。这三个月你都要在公安机关手里度过,就是这么个情况,你看着办吧!”就这样,为了个人人身安全,我被迫答应不上诉,法院把12号签的上诉申请换成了不上诉。王京让我把日期23号改成了12号(有人证)。
09年3月26日,冤狱结束我没有回家,直接到市中院告状,但无人敢受理。而后我找了好几个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委托申诉,可是无人敢接。由于齐小博和对方精心策划,用与我街坊同名不同人和与其同案犯(河北省犯罪人员信息网可查证)和朋友来做伪证,造成我房子两年不能盖顶入住(有公证书证明),还被公安局派出所所长齐小博加害成罪人,并无端遭受牢狱之灾。
为早日把房子盖好,让儿子在部队安心保国,09年4月我开始向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反映,在市、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的保护下,已将新房安全盖好。我为让母亲安度晚年,让当兵保国的儿子回家时能有一个完整安稳的住处,在自己家老宅原基础上翻建新房(由村委会证明),也符合相关建房条例(有村镇规划建设条例可证),而且是*领导下的政府保护的。在受到多次侵犯时,身为为政府的保驾护航的人民卫士派出所所长齐小博分不清谁该受保护,向我索要钱财无果的情况下,利用政府和人民授予他的权力,找一伙多年一起多次盗窃的同案犯作证,使我被法院误判为罪人,并导致我房子两年不能安全盖房。造成现役军人两年有家不能回。按说多年多次一起盗窃的同案犯,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所长齐小博是十分清楚地,可齐小博为什么要拉来这些人作证呢?如果我建房不合理,为什么村委会出证明?市、县、乡政府保护我建房?如果其妻是我所伤,为什么不在我附近找证人而用其丈夫的同案犯呢?为什么齐小博把现场原始照片给换掉呢?为什么把我交与他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不提交给法庭呢?为什么在部队发函关注后,齐小博便采取对我无证拘留呢?一切的一切齐小博是怎样为政府保驾护航的?为什么对多年的盗窃犯如此保护呢?这种行为给政府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给人民公安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给保国者和爱国者心中造成了怎样的阴影?如果这种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是什么?我始终认为党和政府是代表人民大众之根本利益的,市、县、乡三级政府都是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们也认同我的合法权益,并支持我翻盖新房的。
但是齐小博之所作所为令人发指,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我觉得我作为合法公民合法盖房却不明不白遭受牢狱之灾,坐牢是被奸人所害,是因小人所致。在新中国伟大*领导之下有人竟敢贪赃枉法,竟敢使善良百姓遭受冤狱。我不禁要问法理何在,公道何在?带着重重疑问,我只能再次向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求助和请求有智之士及广大网友帮忙,怎样才能挽回齐小博给政府造成的不良影响?怎样才能挽回给人民公安在人民心目中、保国者心目中、爱国者心目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怎样才能洗清我的冤情?我坚信党和政府一定能还我公道,同时我坚信真正的罪人最终将被绳之以法。
此致
  翟庆豹
2010年4月18日
我的电话:13091116203
0310—7125382

审判中的疑点
1、没有审明我盖房正确还是他干涉我正确(他有没有权力干涉我);
2、公安机关提交的现场照片不是当天原始照片(我当庭提出后休庭);
3、我提交给公安机关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没有提交给法院;
4、对方出示的协议书不是原件,我是否违背、协议是否合法未查清;
5、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反复变化,又不出庭接受庭审质证;
6、证人同时也做了没有见我打胡秀英的证明(已提交原件给法院);
7、我提交的村委会(一级政府)证明为什么不受法律保护;
8、证人证言与原告陈述相矛盾;
9、公安机关派出所所长齐小博出具的证明可疑;
10、附带民事没有做责任认定;
11、陈延军、陈高峰都是同名不同人来混乱案件;
附:(1)真实情况是陈延军(陈清军)、陈红波是豆士彬的多年一起多次盗窃的同案犯(河北省犯罪人员信息网可证);
(2)陈高峰是陈延军(陈清军)的朋友,实际住址才符合陈延军(陈清军)所说;
12、没查清陈延军和陈清军是不是同一个人;
13、应恢复法庭调查的没有恢复法庭调查;
14、胡秀英最早询问笔录也是在08年3月10日(说不认字,而3月22日又认字了是怎么回事);
15、齐小博为什么不问豆士彬、陈红波、陈延军(陈清军)、有没有受过司法处理;
16、豆士彬陈述我用铁棍打其后脑,铁棍打在头上应出现什么伤;
17、两原告在公安机关和在法院陈述相互矛盾;
18、我盖房与原告阻止我建房谁的的行为受*领导下的政府保护;
19、证人身份不明;
20、作案工具没有;
21、事情发生在我正上空心板过程中,在我的施工工地;
22、两个证人的情况:
(1)陈延军与我房后胡同东头街坊陈艳军同名不同人,与豆士彬是多年一起多次盗窃的同案犯,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上都叫陈清军,别名、曾用名也不叫陈延军,并且陈清军没有犯罪前科,与我作证时用的是陈清军,住的离我家有一公里远,与作证的陈高峰是好朋友,和豆士彬一起盗窃时不用陈清军而用的是陈延军(河北省犯罪人员信息网上有名可证)。此人十分狡猾,犯罪信息网上与身份证出生日期不一样。
(2)证人陈高峰不是住在冯村西北角小桥边,也不住在我东边的过道。与他同名同姓的陈高峰住在冯村西北角小桥边。我房东边过道的年轻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我与人家的妹夫有过节。他用的是同名人的住址和与我有过节关系的人的住址来混乱。陈高峰与陈延军(陈清军)、豆士彬,陈红波既是同学又是要好的朋友,陈延军证言可证(朋友家),只有从证人陈高峰(陈小雷)家走出来才能像陈延军所述(实际住址情况可证)。冯村99%的人都知道陈小雷,而不知道陈小雷叫陈高峰。到冯村找陈高峰,便都会告诉你是在冯村西北角小桥边住着的另一个陈高峰,而不是陈小雷,只有找陈小雷才能找到作证的陈高峰(冯村居民住址图也可证)。
作者: klyxb    时间: 2010-7-3 15:38

你信吗 ? 呵呵
作者: zc75367627    时间: 2010-7-8 08:58     标题: 事实


作者: zc75367627    时间: 2010-7-8 08:59     标题: 陈延军犯罪信息1


作者: zc75367627    时间: 2010-7-8 09:00     标题: 陈延军犯罪信息2


作者: zc75367627    时间: 2010-7-8 09:01     标题: 陈延军犯罪信息3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12 07:29

需要说明的是:查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查无陈延军此人?查证人陈高峰是盗用同名人住址混乱案件
作者: 脏布衫    时间: 2010-7-13 19:00

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肯定你盖房子影响到别人了.
作者: 脏布衫    时间: 2010-7-13 19:00

儿子当兵是为了保家卫国,不是为了发汇私愤!
作者: 脏布衫    时间: 2010-7-13 19:02

公检法环环相扣为老百姓办事,难道都像楼主这样说的吗?不可思议.
作者: 俗世    时间: 2010-7-13 20:40     标题: 回复 1# 静思夜 的帖子

真扯~!拜托~国家是法律管的!不是个人说了算的!
作者: 俗世    时间: 2010-7-13 20:44     标题: 回复 1# 静思夜 的帖子

其实说真的~坏人一般都不说自己是坏人!你如果有理的话难道法律还硬要冤枉你~?有理的话老在网上发什么帖子啊~?真是的!
作者: 家国天下    时间: 2010-7-13 21:00

既然是军人家属,就更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你在这里散布谣言、诬蔑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有辱军属的称号,更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作者: liuliu23456789    时间: 2010-7-13 21:05

不可思议,像翟庆豹这种人,怎么还活在世上胡说八道啊!!!
作者: xiudehulai    时间: 2010-7-13 21:05

可恶还打着军人家属的旗号,犯法就该判你,判的轻了死不悔改
作者: liuliu23456789    时间: 2010-7-13 21:07

翟庆豹,你以为有个当兵的儿子就可以为所欲为??你错了,这是个法制的社会,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的,任何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你这是在报复!!!
作者: liuliu23456789    时间: 2010-7-13 21:09

我们要坚决打击你这样的恶人!!!保护好替老百姓伸张正义的好警察!!!
作者: 31415926    时间: 2010-7-13 21:22

公检法做的都不对?是不是翟庆豹污蔑?  
我有一亲戚在黄粱梦,对这事情有一点耳闻,他们说翟庆豹一家都不讲理,在村里口碑很差。
作者: 31415926    时间: 2010-7-13 21:23

他儿子在部队当兵,他爹就该不讲道理呀,打了人,还赖帐,污蔑政法机关,真是满口胡言
原来如此,那他还是判得轻
作者: xiudehulai    时间: 2010-7-13 21:28

无耻捏造,公检法三家呢,难道都在遮你的天吗??
作者: xiudehulai    时间: 2010-7-13 21:44

翟庆豹太无视法律了,以为自己有个儿子当兵了就敢无法无天,打人伤人?就敢污蔑政法机关?就敢伤害他人,还向政法机关叫板?
作者: xiudehulai    时间: 2010-7-13 22:04

纯粹胡扯,翟庆豹就是典型的无赖胡搅蛮缠,法院判决都执行过了,还在这里疯咬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14 03:55

谢谢关注。铁证如山。你还在狡辩。不知羞耻。
作者: noodoo    时间: 2010-7-14 09:11

我就奇怪了,一个没有文化的老农民怎么写得出这样的帖子,我看是别有用心吧,真是冤枉的我就不信公检法真能遮住天
作者: noodoo    时间: 2010-7-14 09:18

仔细看帖子真是漏洞百出,就算不懂法,文盲也知道不能随便签字画押按手印,楼主说自己不懂法就给人家问案材料上签字真是有点说不过去,就是看唱戏也有这方面的内容呀。我看是当时抵赖不了就签字按手印了,结果现在一看结果不利就无赖翻供,可惜没用呀。还说自己儿子去当兵是保家卫国,谁不知道你就是想给儿子回来分配个工作啊,这样说太假了,一点也不想朴实的农民,给你写帖子当枪手的是谁呀
作者: noodoo    时间: 2010-7-14 09:24

打了人还赖账,现在还贼喊捉贼,天下没见过这么无赖的人,我们这里又不是蛮荒之地,公检法可以只手遮天吗?真是笑话,如果楼主真有理,法律会给你公道。
作者: bdbp    时间: 2010-7-14 18:43     标题: 如今有些人靠“法”也可以吃“法”了

俗话说:“靠水吃水,靠山吃山”,如今靠“法”也可以吃“法”。像这样的执法长官吃“法”也很容易,制造小小的冤案可以信手拈来!你看,他们搞个假证据多简单!
这样的判决似乎没有违背法律程序,但公、监、法三环相扣,扣在第一环上——证人证词,以此判决,似乎合法。然而每一环节如何操作,法内人的内行才十分清楚,上举的证人来源,内行们不仅明白其办案意图,也清楚其中的操作过程,只是不会有人明讲!
案子再小也应该公正,法律尊严不容诋毁。此案在网上传来传去,究竟谁是谁非就没人能公断吗?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14 20:29

谢谢大家的关注,中国有句俗话叫清者自清,楼主是以事实说话,有本事你也拿出证据来,换了这么多账号在这里混要视可听真是辛苦你了,你这样诋毁楼主难道大家看不出来吗,真是幼稚的可笑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14 20:39

如今有些人靠“法”也可以吃“法”了
俗话说:“靠水吃水,靠山吃山”,如今靠“法”也可以吃“法”。像这样的执法长官吃“法”也很容易,制造小小的冤案可以信手拈来!你看,他们搞个假证据多简单!
这样的判决似乎没有违背法律程序,但公、监、法三环相扣,扣在第一环上——证人证词,以此判决,似乎合法。然而每一环节如何操作,法内人的内行才十分清楚,上举的证人来源,内行们不仅明白其办案意图,也清楚其中的操作过程,只是不会有人明讲!
案子再小也应该公正,法律尊严不容诋毁。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16 06:59

回复25楼:你知道“公检法”不能遮住天就行了?我拿铁证拿出来了。你赶快接着造假就行了?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19 09:08

回复25,26,27楼:别认为你们“警非”结合起来就想无所不为就没人敢吭气?你们把老百姓看的一太编了?毛主席说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党还是*,政府还是*领导的政府。你们要三思!回头是岸!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19 09:10

回复25,26,27楼:别认为你们“警非”结合起来就想无所不为就没人敢吭气?你们把老百姓看的一太编了?毛主席说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党还是*,政府还是*领导的政府。你们要三思!回头是岸!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19 11:25

老百姓都拿出了铁证。派出所长怎么光叫唤不拿证据说话?快继续造假吧?要不政府是不会放过你的。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20 13:58

快到邯郸吧看!(黄粱梦派出所长齐小博无法无天谁能管)的回复!“法律”在“邯郸”有“潜规则”了。望党政领导和网民来邯郸学哦!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22 16:24

回复16楼:你错了,现在是法制的社会,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的,任何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你认为是天衣无缝了!!在较花的狐狸一会咯出尾吧!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23 09:50

派出所所长利用手中职权一手遮天(转载河北新闻信息网的信息)
  
  〔作者:《中华儿女》报刊社河北记者站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次〕 [字体:]
  
   接黄粱梦镇冯村翟庆豹举报,黄粱梦派出所所长齐小博利用手中职权之便,在翟庆豹与豆某建房纠纷中收受贿赂偏袒执法,禁止翟某建房,并在其与豆某发生争执将其关押,关押期间,齐小博多次对翟某肆意殴打、威胁,并向其索要4.5万元,就准许其盖房。另接其他群众多次举报,齐小博利用职权便利经常失职渎职、知法犯法,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偏袒执法向群众索要钱财,肆意殴打被关押人员。
  
   此新闻核实函已通过《中华儿女》报刊社河北记者站传至邯郸县公安局,等待回复。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26 10:14

邯郸的公安真棒,能充分的将“两劳”人员利用起来。真是一种创新“高”。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26 16:44

邯郸的公安真棒,为了对付老百姓能充分的将“两劳”人员和身份不明的人利用起来。真是一种创新“高”。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7-27 07:33

回复8楼脏布衫——22楼:请用事实和证据说话?狂叫换是不行的!谢谢啊!
作者: whyping    时间: 2010-7-27 08:52

权威在哪!!
作者: 东方神龙    时间: 2010-8-1 14:53

可恶可恨,无耻的东西,公安中的败类
作者: 东方神龙    时间: 2010-8-1 18:05

周永康同志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 余律师    时间: 2010-8-1 21:44

如果不服判决,那就按法律程序去上诉、申诉就行了,是非曲直让上级司法机关再作审判,在网上发帖、争吵有什么意思?
作者: 东方神龙    时间: 2010-8-3 15:23

分析此事件,翟的目的应是建房,豆的目的应是不让建房。即豆是阻止者。如翟建房要是合理合法的话。豆就是违法。就是此事的肇事者。(如翟的房后要真的是公共胡同那吗豆就更无权干涉)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有向政府反映的义务,而不经政府同意公民是没有权去阻止任何事和任何人的行为的!这应是一起小小的民事,从帖子和村委证明看,豆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又不通过政府和正规渠道去解决问题。已经是触犯了宪法。派出所做为政府设立的强制机关是干啥的。如能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事情可能不会出现像现在的样子。闹的老百姓在网上喊冤了..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8-14 21:02

回复13楼:如果我不遵守法律政府为什么保护我建房。舌头是钻不过腮的?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8-14 21:14

,我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政府为啥保护我建房。我在这里如是散布谣言、诬蔑国家工作人员,那他这个“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敢到法院提起起诉?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8-19 09:20

转载:这个案子看起来是有点奇怪:
公布材料显示,胡秀英的两份询问笔录内容并不一致,一份说明她不识字,签字为丈夫代笔,另一份说是初中文化,本人签字,从这小小的细节就能看出,办案人是如何弄虚作假的!
胡秀英的最早讯问笔录是3月10日(案判决书所说住院日期11天应为出院以后),笔录显示“问:需要验伤否”,答:“需要”。而法医鉴定书显示:送检日期为“2月29日”,鉴定时间为“3月13日”。这些情节,利用逻辑推理是无法明白的!已经送检,为何再问“需要否”?难道“送检日期”是假的?或者3月10日“询问笔录”是假的?那么“送检”之前的询问笔录哪里去了?
由此看来,办案人搞的材料都不是真实的!而造假总要露出破绽的!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8-19 09:25

盼望业内人士帮助解剖此案。谢谢!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8-26 00:41

掌管法律的人玩弄法律是最可恶的!



要“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执法人在案情中做任意的手脚,在法律面前都会露出马脚,怎能经得起检验?

   更不用说“ 派出所所长利用手中职权一手遮天”了!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8-26 23:32

不知羞耻,光他妈的会干叫唤?正面回答?现场原始照片到那里去了?证人陈高峰“家”住在冯村那里?08年36岁的陈延军的“身份证号”是什么?和豆士彬是不是一起多次“盗窃的同案犯”?陈延军和陈
清军如是同一个人为什么户籍上不显示?如是同一个人为什么询问笔录不用“陈清军而用陈延军”?为什么胡秀英一个星期就成了“初中文化了”?等等?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9-2 14:39

这很明显是在网罗"刑满释放的两劳人员”。望政府领导注意哦?不能旧戏重演呀?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9-4 23:22

法是国之重器。当法扬清抑浊,惩恶扬善之时,谁还能说我们这个社会缺乏公平与公正?让权力束之于法,怵之于法,规于法范之时,哪里还会有特权横行?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口号而成为现实的时候,人民的自由平等不就得以实现了吗?
作者: xugangshanghang    时间: 2010-9-5 08:13     标题: 工作期间生病被终止劳动合同

我是1995进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电信局工作的,没有正式编制的合同工。2008年因单位要求,夜间到旷野地带看护被盗窃电缆受到惊吓,与3月份生病。到盐城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单位从我生病到现在帮我交养老金,发生活费300元给我,后来因为要扣住房公积金30元,就发了270元给我到2010年的4月份。期间从没向单位提过任何要求,上有年迈的父母双亲,下有下岗上学的妻儿。就医的药费也没报销一分钱。到了今年的5月份单位给我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没有签收,请问哪位好心的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感激不尽能帮我的知名大律师。我的号码是0515-87968338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9-13 17:05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此案证人两次不出庭又有两种不同的证言,而且一个盗用同名人住址作证。一个查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查无此人。而查河北省犯罪人员信息与原告是一起盗窃的同案犯。难道说这就是:办案人依法严格按程序办案的法定程序吗?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9-13 17:06

非法据证排除规定》不仅要排除非法言词据征,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9-21 22:00

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最高法院江必新(转载)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还意味着决不能随意纠错或违法纠错,决不能因为迁就缠访、闹访而创设不良先例;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小题大做”;不能因为外界干扰的压力而违心改判;更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没错找错”。
作者: fengcunzhai    时间: 2010-11-15 22:02

邯郸县公安局副局长:陈书生在听证会中途说:“老翟我在黄粱梦派出所工作了八年,怎么就不认识你,一没听说你有过什么事和告过谁。现在怎么了。”说完停了没几分钟离开了会场。走到老翟跟前给老翟握着手说:“老翟注意身体、多保重”。劳翟含泪看着陈局长离开了会场。然后继续出示证据。没人否定证据的事实性。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康金海在听证会最后跟老翟说:“办案人员在办理你的案件过程中,有瑕疵。我代表公安机关向你道歉,说声对不起。”像这样一身正气的公安领导,老百姓能不拥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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