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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检方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被指花钱免刑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7-23 09:37     标题: 河南检方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被指花钱免刑

大河网-河南商报7月23日报道 犯事了,情节轻微,愿意赔偿,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但受害人漫天要价,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这样的案件该咋办?

针对上述情况,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足额赔偿保证金后,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此举引来质疑。

是花钱买罪吗?保证金有法律依据吗?缴纳标准是啥?谁来监管钱的流向?针对这些疑问检方如何解释?

案例

犯事缴纳赔偿保证金后不被批捕

新密市民刘栓有是“赔偿保证金”的第一个受益者。

今年6月3日晚上7时许,新密市民刘栓有和朱某因抢占夜市桌椅摆放地点发生厮打,刘栓有将朱某头部打伤。

经鉴定,朱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6月29日,新密市公安局向新密市检察院提请批捕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栓有。

7月1日,新密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刘栓有犯罪情节轻微,一旦被捕服刑,其家庭将陷入困境,从而引发新的更复杂的社会矛盾,遂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7月6日,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初步签署和解协议,商定由刘栓有赔偿朱某损失3万元后双方互不追究。

岂料,该协议却在付款时发生意外,朱某两次反悔,并将赔偿金额提高到4万元。看到对方得寸进尺,刘栓有家属觉得苦不堪言。

鉴于案件在和解时出现意外,新密市检察院研究后认为,刘栓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且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受害方非合理性诉求不应当全部支持。

最后,新密市检察院要求刘栓有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赔偿保证金3万元,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介绍,这是该院推出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探索

四类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青介绍说,所谓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检察院在审理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而导致未能及时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永清介绍,为防止权力滥用,新密市检察院规定赔偿保证金制度主要适用四类案件:一是故意伤害(轻伤)案。主要指因家庭、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不包括致轻伤后果的寻衅滋事案、妨害公务案、非法拘禁案等。二是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过失致人重伤案及过失致人死亡案等。三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四是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属于累犯的;在缓刑考验期、假释期内重新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其赔偿数额还不能确定的。

问答

疑问1:是花钱买罪吗?

回应:不是。

谷永清介绍,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也就是说,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捕、不起诉。因此,“赔偿保证金”仅面对犯罪轻微可以不逮捕的嫌犯。

另外,保证金最后落到受害人手里,司法机关不接钱。

疑问2:保证金有法律依据吗?

回应:新密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宽严相济司法制度的延伸。

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能不能收取保证金,此制度只是试行。

但是,检察院是按照法律办事,没有超越任何法律的范围。

疑问3:缴纳标准是啥?

回应:谷永清介绍,赔偿保证金应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赔偿保证金的数额应高于实际损失或花费数额的10%~30%。通常情况下,轻微刑事案件最高预缴35万元赔偿保证金,交通肇事案缴纳15万元保证金。

赔偿保证金应保证专款专用,当民事调解的数额或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数额高于犯罪嫌疑人缴纳的赔偿保证金时,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负担,剩余部分在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后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疑问4 :

等同于取保候审保证金吗?

回应:谷永清介绍,赔偿保证金不等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保证金是由犯罪嫌疑人缴纳,待法院判决后,转交给受害人,多退少补。

疑问5:谁来监管钱的流向?

回应:谷永清介绍,赔偿保证金是由犯罪嫌疑人家属自己拿钱存到银行,然后把存折交给警方。存折会随着案卷转交到法院。

等法院判决结束后,存折再转交到受害人手里。如果存折里的钱不够判决的数额,犯罪嫌疑人需要补缴。如果多了,还要退还给嫌犯家属。

声音

体现执法人性化及法治进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司法手段,是体现执法人性化、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的赔偿保证金制度,并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补充,意在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矛盾。


从办案效果看,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诉讼参与各方的一致认可,使轻缓刑事政策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得到充分贯彻,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

张建成说,刑事司法的权威性来自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而司法的公信力不仅来自准确、及时、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而且来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关怀。

因此,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不仅不会削弱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公权影响力,反而会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作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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