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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此理由——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以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zjr1234    时间: 2010-7-30 11:35     标题: 如此理由——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以授理

如此理由——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以授理
赵玉兰,在2009年11月1日107国道打扫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向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结果却是: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以受理。
询问理由,有关工作人员竟说,赵玉兰年龄已过60岁,超过了退休年龄。我国劳动法,有关的劳动法规等相关文件均无这样的规定。这只是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通知书上也没写具体的理由和根据,当事人和律师都很气愤,现在继续向上面反映,也期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哪里才能给弱势群体的一个公平的空间啊!哪里才能给死去的人一个公正的说法啊!
下面是申请书

这是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书


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0373-3026193
作者: whyping    时间: 2010-7-30 17:06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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