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娄底市卫生局违法以处罚来报复敲诈未遂是中国的特色吗?
[打印本页]
作者:
肖明生
时间:
2007-11-13 20:52
标题:
(转)娄底市卫生局违法以处罚来报复敲诈未遂是中国的特色吗?
我系娄底市娄星区明生医药店,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药品。本店不是医疗机构,本人也没有娄底市卫生局所说的事实。不可能违反医师法.如有出现药品副反应,或与消费者有争论问题是可以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的消费者协会进行处理.而娄底市卫生局违法乱纪,单方面的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非法进行搜查, 伪造现场笔录和伪造询问笔录,为的就是同买药人合伙敲诈.高达3万,娄底市卫生局当敲诈未遂后,以我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罚我叁万元的决定进行报复.娄底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从各个方面分析都可以说是无效的处罚决定, 违背行政处罚法的意义及其基本原则,我才以这个原本无效的处罚定书为证据进行复议和诉讼,来揭露娄底市卫生局的违法行为.反而出现我败诉.最后被娄底市卫生局违反法律强制执行.由娄星区法院进行明抢5.5万证券.这就是当今的法制社会里出现的事情.
下面我来分析无效的处罚决定: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1. 娄底市卫生局在处罚决定前,具有明显的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如同买药人合伙敲诈,有2005年12月7日当时的录音可以证明).
2. 娄底市卫生局有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本店是规范化的药店,如有药品副作用引起争议,是可以通过工商的消委和药品监督局进行处理,与区卫生局都没有什么关系,而娄底市卫生局大这么一级,就可以无法无天吗?有娄星区办的各种营业执照可以证明.)
3. 娄底市卫生局处罚决定书上所写内容不真实和作出处罚决前违反一个二年级小学生也可以看懂的<处罚法>程序第四十二条(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学法律的对这个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内涵不懂吗? 和第三条所说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可以证明学法律的人在玩弄法律,没有把法律当回事.由于权大于法之后,就出于公心.想对你怎么样处理就可以怎么样处理你,顺从于他则生,不顺从则死,意思就是:你一个贫民能怎么样,我们就是政府,你能翻天吗?)
4. 娄底市卫生局所说的违法行为,是无中生有.象我这样的药店,也只能在有人请求和售药职业道德的情况下,才能会有轻微违规行为,不可能违法的,如有须要处罚的话,也不是卫生局的事.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娄底市卫生局与我店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作出如此的天价罚金决定,这完全可以证明娄底市卫生局是在报复敲诈未遂和我在举报他们违法行为的事实.)
5. 就娄底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内容看:"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为他人看病,打针,开具处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处方,娄底市公安局讯问笔录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他们处罚决定所说的事实,我可以进行说明:如现场检查笔录,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当庭指出了是2005年12月5日娄底市卫生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内容是2005年11月一个同他们合伙敲诈的买药人的一件事的问话记录,并不是当时所见到的事情.询问笔录与现场笔录所记内容基本上相同.由于太相信政府官员和自已的不懂法,在他们2005年12月5日所作记录没有过目就签名了.在2005年12月7日,娄底市卫生局就开始同买药人进行合伙敲诈,由于敲诈勒索开口数目太大,高达叁万,最后未遂.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他们所说的处方进行说明: (有个躲避计划生育在医院诊断为前置胎盘的高龄孕妇,在我处买了几种中药饮片,这是一个事实,当时只是买药,也没要什么条子,几天后,一个陌生人说,买中药的孕妇,吃你这买的中药喉咙有好转了,还买一点,我就找寻当时算价用的草纸,找到草纸准备卖药时,他抢着就走,串通娄底市卫生局后说:只要我签名,认可卖了这药就可以了,出于他们的胁迫和本店的药学职业道德,勇于承担售药后的责任,我就签名了.这个算价用的草纸,没有性名.性别.年龄等处方应有的前记和毒性药品(处方药品)及处方的后记,就联起码的处方纸都不是,就说我是为他看病.打针.还写了处方.就是这样简简单单的事,孕妇前置胎盘的正常病因手术,说成是我的药物引起,就是这样骗带强抢用药草案,胁迫签名和日期,都是为了伪造娄底市卫生局所说的处方,而合作进行敲诈未遂后,娄底市卫生局就这样以行政处罚进行报复.到最后还被法院强抢.)
娄底市公安局讯问笔录进行说明:我在公安局说的事,也是如实说的,有一公安和卫生局官员在场,看着他在有意搞什么事,我快40岁人了,是第一次被带去公安局,当时相当害怕,不敢问什么,就想办法进行了录音.录音中没有卫生局所说的我有非法行医行为.(印证了2005年12月7日娄底市卫生局录音中我没有听取他们调解后报复的话语:肖明生咧,我可以告诉你,你是不见棺材不流泪的人,我跟你讲,你说无所谓,你老不听昭著,我这次不把你搞到公安部门,我给你讲我我我我执法不执了。)
上面所说录音以到了娄底市中级法院.还有2005年12月7日卫生局敲诈录音和2007年3月8日娄底市卫生局听证会录音.由于当时相信政府和本人进行了录音,签名时没有看笔录就签名了.
6. 就强制执行看,我是2006年3月14日签收到处罚决定书,就按正确处理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于政府官员都是 官官相护,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最后出现败诉.(诉讼过程中法院也许是出于好心吧,多次找我,要求我拆诉,说罚点点,把这事调解结案,由于我没有他们所说的一切事实,还想公开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和要回我的400元诉讼费用及其它损失,我就没有同意法院所说的拆诉和调解.
7. 而娄底市卫生局和娄星区法院再一次违反《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注本人妻子,是卫生局所说行政处罚中的案外人,怎么就这样对一个案外人进行强制执行.)(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条共列举了七项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
请各位看看当今的娄底市卫生局腐败到了如此地步.地方的行政和司法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谁来监督.公正廉明如临深渊.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同意各位转载,多传传,让天下人看看目前的湖南省娄底市卫生局腐败到了这份上,是什么原因引起.到最还可以强抢5.5万证券,几星期后强行卖出扣留现款.娄星区法院这样光明正大的违法强制执法事情有谁能制止.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11-14 14:03
你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既然你认为你是对的。
题目不要带中国特色二字,这是个人的事,不是中国国体的事。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