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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欠条 [打印本页]

作者: pingfei78    时间: 2007-12-21 14:48     标题: 欠条

你好:
      我想问问,有人2006年先后向我借了一万元钱,欠条写的是 2008年五月一日前 还。
      请问我现在可不可以通过法律要求他强行还钱?他做了很多伤害我的事情,我跟他曾经是男女关系,可他现在已经结婚生孩子了,他现在还不肯还钱给我。他说没钱,我想早点拿回钱,忘掉以前的一切,重新生活。
       我现在该怎么办???


[ 本帖最后由 pingfei78 于 2007-12-21 14:53 编辑 ]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04

可以,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详细说明一下好吧?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12-21 15:07     标题: 回复 #2 天空 的帖子

好好帮楼主介绍一下,楼主已经把大概情况讲的很清楚了,你分析一下。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11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作者: pingfei78    时间: 2007-12-21 15:11     标题: 回复 #2 天空 的帖子

你好:
     谢谢你的回答。
     欠条写的是 2008年五月一日前 还,所以他就赖着现在不还。 他好像也确实没钱,不过他找了个较有钱的女人。他在一私人股份公司上班。
     你要我详细说明的是哪一点情况?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14

你们之间的借款有利息吗?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16

法律的有关规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作者: pingfei78    时间: 2007-12-21 15:17     标题: 回复 #6 天空 的帖子

没有利息。他就是写的2008年五一前还,他说现在时间不到,我不敢把他怎样。
作者: pingfei78    时间: 2007-12-21 15:28

你好:
      我也是对这个时间问题在法律方面不清楚。我跟他早已没有感情纠葛,我打电话要钱他也不接电话,就是他还不还我钱。我有时想到钱,就会想到过去的事情,就会心情很不好。我现在也快结婚了,我希望早点拿回钱,把过去的不愉快全忘记,不要影响我以后的生活。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28

如果对方坚持要到期偿付的话,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是需要到期才能实现债权的,不过这期间你可以向他要求支付相关的利息。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提前行使债权。
作者: pingfei78    时间: 2007-12-21 15:31

你好:
      我也是对这个时间问题在法律方面不清楚。我跟他早已没有感情纠葛,我打电话要钱他也不接电话,就是他还不还我钱。我有时想到钱,就会想到过去的事情,就会心情很不好。我现在也快结婚了,我希望早点拿回钱,把过去的不愉快全忘记,不要影响我以后的生活。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32

如果对方坚持要到期偿付的话,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是需要到期才能实现债权的,不过这期间你可以向他要求支付相关的利息。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提前行使债权。
作者: 陆不平    时间: 2007-12-21 15:34

就你说的情况法律好像不支持你提前追讨, 记得好像是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可能才可以提前追讨的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36

如果你当时借他钱的用途是特定的某方面,而对方并没有按约定用于相关的方面,也是可以提前要回借款的。
作者: pingfei78    时间: 2007-12-21 15:43     标题: 回复 #12 天空 的帖子

利息怎么该算呀?算多少呀?每月给一次?多久给一次?
   他先后借我6000元钱,他拿了我的手提电脑,新的,不还我,他算了5000元钱。总共一万一千元钱。我在他身上花了很多钱,买衣服什么的我都没跟他算。电脑5000也不够的。他做男人做的太差劲了。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44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48

   利息根据银行的利息来计算,也可以约定,但不能高于银行利息的三倍。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作者: pingfei78    时间: 2007-12-21 15:52

欠条还是我后来到他公司要他写的,公司上班,他不敢不写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52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利息双方可以约定,约定最高不能高于银行利息的三倍按银行利息,约定不明,按银行利息来计算。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7-12-21 15:56     标题: 回复 #18 pingfei78 的帖子

把欠条收好作为借款合同将来也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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