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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花一万四买来媳妇 不愿一起生活贱卖给他人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23 09:06     标题: 男子花一万四买来媳妇 不愿一起生活贱卖给他人

  花14000元买的媳妇却不想和他过 10000元转卖他人

  一忠县男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捕,“下家”与被拐卖女感情较好,没追责

  华龙网讯 (记者 冯超 通讯员 付明兰)忠县男子在邻居的牵线搭桥下,花了14000元从云南买回15岁少女给自己当媳妇,后因媳妇不愿跟自己过日子,他便以10000元的价格将这名少女卖给同村另一单身男子。昨天,张雍明、张凤生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忠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14000元买个媳妇

  2002年,忠县野鹤镇某村28岁的小伙子张凤生与邻居张雍明在云南省绿春县打工。由于两人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任何专业技术,仅靠从事粗重的体力活挣点辛苦钱。

  张凤生憨厚老实,唯一的愿望就是多挣点钱娶媳妇。张雍明岁数比张凤生长几岁,已娶妻生子,经济压力较大。

  有一天,张雍明从当地一家中介那里打听到一个生财之道:附近的姑娘经常被人卖到其他地方,只要介绍成功,至少有1000元的提成。

  张雍明把这个消息当成了自己的发财之道。2002年5月中旬的一天,张凤生因为有事来到张雍明的住处。还没等张凤生开口,张雍明拍了一下张凤生的肩膀说:“兄弟,听说附近几个县比我们老家还穷,很多穷人都愿意把自家姑娘卖给外地人当媳妇,要不要我帮你物色一个?”

  “好啊,好啊,我一直为这事发愁呢!哥子,这事就拜托你了,办成了一定请你喝酒!”张凤生一听有这种好事顿时欣喜若狂。

  到了5月下旬,张雍明终于在当地以14000元的价格为张凤生买到了一个名叫钱珍珍(化名)的15岁姑娘,张雍明也因此得到了1000元的介绍费。

  10000元转卖他人

  张凤生带着钱珍珍回到忠县,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简单的婚宴。

  婚后,老实憨厚的张凤生特别疼媳妇,从不让媳妇干粗活重活,还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到县城为媳妇添置了很多新衣,生怕媳妇受了半点委屈。

  尽管如此,半个月后,钱珍珍还是找到机会逃回了云南老家。张凤生发现后,便邀上张雍明一起到云南,将钱珍珍又带回了忠县。

  无论张凤生怎么给媳妇说好话,甚至下跪,钱珍珍死活不愿跟他过日子。

  张凤生看到媳妇去意已决,便不再强求,就找张雍明退还买钱珍珍的14000元钱。

  张雍明既不想退钱,也不想把两人关系搞僵。2002年8月中旬,张雍明在自己家里召集张凤生家人、本村村民张老实(化名)等人商量,最后以14000元将钱珍珍转卖给同村的单身男子张老实当媳妇。

  由于当时张老实只有10000元现金,看到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大家一致同意张老实先欠4000元。同年10月16日,有人将此事报至忠县公安局,张凤生、张雍明听闻仓皇逃离。

  一个被抓一个没罪

  2010年9月1日、9月9日,潜逃8年的张雍明、张凤生被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询问,张凤生不停的喊冤:“冤枉啊,我不但没得到媳妇,倒折了4000,怎么还抓我呢?张老实也买了媳妇,怎么就不抓他呢?”

  承办检察官彭玉斌耐心的对张凤生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并没有规定犯此类罪行的人一定要获利。

  而刑法第241条第6款又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查明的情况,钱珍珍当初跑回老家后又被强制带了回来,后来钱珍珍又自愿嫁给张老实,他们两人感情一直较好,而且还有了孩子,因此张老实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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