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小偷写给失主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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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hong_3401
时间:
2008-3-2 06:25
标题:
小偷写给失主的信
哥们(习惯了,你不同意拉倒),你好:
见字如面(还是不见的好)
首先,向你道个歉,没经过你同意,就把你家的门给整开了,不过,与同行相比,我还是挺讲究的,在开锁的时候,没有用电钻、斧子等破坏性工具,如不介意的话,从经济角度上讲,你还是可以用原先那把锁的,我用人格保证,我是不偷回头客的,一来,你小门小户的也不容易,二来,从我的战利品来看,你家也不值得我来第二次。
哥们,谈一下我的进门感受吧,不用瞒我啦,你现在刚结婚,不是我能掐会算,是屋里的摆设告诉我的,我也是马上要结婚的人,为此,在工作中虽然我很匆忙,也很紧张,但我始终心存爱心,没有对此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活动。
非常喜欢你新房的格局设计,高雅的吊灯,美丽温馨的窗纱,还有床头你老婆迷人的艺术照,看得出来,哥们你的艳福不浅呀。总之,一切看来都是那么令人羡慕不已,啥时,哥们也能混成这样,也就不干这行了。
哥们,说一下我的工作程序吧,这样有利于你清点整理战场。
客厅,那有一个小保险柜,我费了不少力气,打开了一看,让我相当失望,那里居然只有十封信,拆开一封看了几眼,竟然是你多年前写给一个小丫头的情书,要不是时间紧,任务重,我非得细看不可,我这人,除了这行呀,就爱好个文学啥的,一来为了你的隐私不被你老婆发现,二来也防止信封里夹带美元等贵重物品啥的,我全拿走了,后来拆封一看,美元是没有,但我发现哥们你呀,还真挺有才呢,写的情书文采还真不错,酸不筋儿的,字里行间净是些勾人的词儿,怪不得你老婆那么漂亮呢。另外,冰箱里的果汁我喝了一瓶,挺好喝的,啥牌的还真忘了。
南屋,也就是你的卧房,是我重点关照的地方,因为工作匆忙,床罩、被单扔在地板上了,不过,你放心,我是穿着你的新袜子才来回走的,所以没有弄脏那些东西,电视、音响挺好的,大重太沉,我没有带走,也没破坏(就凭这点,你就应该谢谢我,我们这行有些人带不走的是要统统砸坏的),但是你夹在床垫子里的36700块钱我拿走了,想来,你也不太缺钱吧,要不,那么多钱,怎么会放在家里呢?
北屋的抽屉我全翻过了,只找到一只钻戒,可能是你送给你老婆的结婚信物吧,本来不想带走,但兄弟我也实在是结婚需要,没办法,拿走了,其余的东西,如牙刷呀、钥匙串呀,我都没动。
东屋是你的书柜,以为你是爱书的人,可是一翻全是道具书,光有皮和盒,没有真书,挺让我失望的,不过书柜下边的DVD《天下无贼》我拿走了,一来早就听说这个电影好看,我还没来得及看呢,正好拿回家看看,二来也想向同行学学新技术,啥年代了,知识爆炸,更新的太快了,不学习哪成呀,劝你呀,早点把道具书换成真的吧,还是古人说得好,书中自有黄金屋哇。
本来我的工作还可以细致一些,可是因为外边不停有人走动,使我无心恋战,所以就草草收场了,本次收获(当然也是你的损失)如下:
现金:36700元
钻戒一枚
DVD一张
果汁一瓶
情书十封
总价款因有情书在内,无法估计。
虽然想多给你写点,安慰一下你无助的心灵,但因有新任务在身,不便多谈,情长纸更短,思伊夜难眠,后会有期(不好意思,抄你情书里的一句做结尾吧)!!
恕不留名
X年X月X日于灯下急留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2 14:26
标题:
回复 #1 liuhong_3401 的帖子
呵呵,看来还是个高级小偷呀!~
作者:
liuhong_3401
时间:
2008-3-2 21:29
标题:
答复
是吗 !那你不了 !
我只偷人心!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8-3-2 21:47
都够厉害的.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3 09:14
标题:
回复 #3 liuhong_3401 的帖子
呵呵,估计没人能做到偷走我的心~@-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8-3-3 12:11
标题:
回复 #5 天空 的帖子
借两天行不行.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3 13:14
标题:
回复 #6 105542 的帖子
呵呵,干嘛用?
[
本帖最后由 天空 于 2008-3-3 13:25 编辑
]
作者:
liuhong_3401
时间:
2008-3-3 16:04
好啊
不是借我 !
你去吧!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3 16:10
标题:
回复 #8 liuhong_3401 的帖子
看来你还是不了解6#的,精神病院里出来的“正常人”~-~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3 16:55
标题:
回复 #8 liuhong_3401 的帖子
请问:对于善于偷人心的“高手”的人生字典里会有“借”这个字吗?~-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8-3-3 17:58
标题:
回复 #10 天空 的帖子
偷字都是被凌驾的,
一个人你非常喜欢,所以你送他东西,这也算偷么?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4 08:19
标题:
回复 #11 105542 的帖子
呵呵,物质上的可以算作赠与,精神上的可以算作同情,心灵上的你说不算“偷”算什么呢?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8-3-4 08:21
标题:
回复 #12 天空 的帖子
辩解不能改变事实.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4 09:20
标题:
回复 #13 105542 的帖子
什么事实呢?~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8-3-4 09:21
标题:
回复 #14 天空 的帖子
不是偷的事实.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4 10:14
标题:
回复 #15 105542 的帖子
呵呵,这个好像要看被你偷的人是怎么看的吧?~@-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8-3-4 10:21
标题:
回复 #16 天空 的帖子
我没有偷过,等我主动追求过在看吧.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4 10:46
标题:
回复 #17 105542 的帖子
真是很自恋!还很自大!!!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4 10:47
标题:
回复 #17 105542 的帖子
不是故意打击你,估计找个优秀的你肯定会以失败告终!
很是期待~-
作者:
liuhong_3401
时间:
2008-3-4 16:49
不是偷!那是借来看看是不是黑心哈 !·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4 17:03
标题:
回复 #20 liuhong_3401 的帖子
看完后你能原封不动的安装回去吗?~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5 16:14
标题:
回复 #20 liuhong_3401 的帖子
没有人能借到心,因为“心”根本就借不到
作者:
聆听
时间:
2008-3-5 19:59
这个小偷很有才吗
作者:
天空
时间:
2008-3-6 13:05
标题:
回复 #23 聆听 的帖子
是的,能偷到这个地步也是个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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