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敲诈变为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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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渝
时间:
2008-4-28 09:37
标题:
敲诈变为人身伤害
2007年老大叫我去帮忙偷东西被抓,我积积主动供出幕后主谋.现在老大要我帮他报罚款17000.还危挟我家人要人命.他的电话130XXX99105.我该扎办.现在不感出门.
作者:
何足道
时间:
2008-4-28 15:40
既然楼主已经积极和公安部门配合立功,发生这样的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的。
按楼主提供的情况,您那位老大应该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 法释[2000]11号)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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