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2002年7月26日,原告刘匡宁因头痛到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脑鞍区和松果体区有两个肿瘤。根据该院的建议刘匡宁于2002年7月31日入住天坛医院进行治疗。经该医院初步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恶性畸胎瘤?生殖细胞瘤?”。同年8月1日该院医生会诊后,建议先作放疗,视病情变化再决定能否手术治疗。当日刘匡宁出院,到普仁医院,经该医院常规检查后即进行放疗治疗。同年8月4日刘匡宁癫痫发作,自行缓解,请外科会诊给予对症治疗。同年8月16日刘匡宁到天坛医院会诊中心咨询、专家诊断为:“恶性畸胎瘤(下丘脑松果体区)”,处理意见:“1、无法手术治疗;2、已放疗,观察效果;3、如颅内高可做分流术”。同年8月21日放疗结束。8月22日病情好转出院。2002年8月27日刘匡宁以“头痛、头晕伴恶心、呕吐一月余”为主诉,急诊入住郑大一附院。经该院初步诊断:1、颅内多发占位;2、梗阻性脑积水;3、颅高压症。同年9月4日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双侧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刘匡宁脑积水及颅高压症状缓解。9月20日刘匡宁出院,出院时生命体征稳定,双眼视力无改善。2002年12月刘匡宁赴美国(MemorialSloan-Kettering Cancer Center)纽约医院诊疗,行肿瘤切除术,术后病历诊断为“成熟畸胎瘤”。此后刘匡宁又到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北京广安门等医院治疗,刘匡宁在天坛医院、普仁医院、郑大一附院、美国纽约医院、北京广安门医院共住院治疗187天。刘匡宁认为,原告目前视神经萎缩、双眼视力丧失是由于天坛、普仁两家医院及郑大一附院误诊误治造成的,故诉讼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