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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规定房地产广告禁用“楼王”“极品”等词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1-3-18 09:22     标题: 重庆规定房地产广告禁用“楼王”“极品”等词

本“××楼盘清盘价5888元”,其实5888元后面还有一个比标点符号还小的“起”字,想用这个价格购买,根本不可能;“车程只要10分钟”,可10分钟仅仅是理论上的时间……昨日,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即日起,对房地产广告的内容有更多规范。

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

《通知》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


《通知》规定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因户型、位置不同,价格有差异不好表述时,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的,不得宣称赠送,如以“买一层赠一层”、“买一房送一间”来表示。

位置示意图应当比例适当

此外,楼盘位置、面积都要清楚标明。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且应标明该项目的所属区(市)县行政范围。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适当。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公益设施设备及其他市政设施设备等,如正在规划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刘茂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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