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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炒”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三大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edo2008com    时间: 2011-4-18 15:12     标题: 单位“炒”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三大标准

补偿标准 One
  本人在职月均工资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适用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中心案例
  2005年4月,小王与某销售公司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业绩欠佳,每月平均工资只有630元。该公司特为他加急培训过2次,但是没起到作用。后该公司认为他不合适此项工作,便将他调至后勤部门。他开始闹情绪,认为做后勤屈才,不认真工作,被单位领导找去谈话后,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小王可以得到单位的经济补偿金,但由于他在该公司工作时间不到1年,故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工作年限为一年的规定计算,即小王可得到相当于他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按解除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故小王可得到630元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 Two
  本市企业上年月均工资即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适用情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中心案例
  小丽来京打工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服装厂规定:所有外地女员工节假日不得出厂。小丽认为此举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小丽应先通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如果该服装厂确实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则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补偿标准 Three
  本单位上年月均工资或个人在职月均工资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适用三种情况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
  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③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而被裁员。
  中心案例
  2个月前,某私营公司送货员小张在外出游玩时被车撞伤。现伤好了,但已不适合送货工作,别的工作他也干不了。他与公司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目前还有半年才到期。现在该公司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心里没底儿。小张属于适用情况的第一种。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知道吗?
  患病职工再享医补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除要按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享退休待遇不再补偿
  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不低于580元依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基数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在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如果月平均工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80元。超平均工资3倍缴税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漏税勾当,国家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税。
  温馨提示
  五种自动辞职可索补偿
  有些公司为了赖掉经济补偿金,对准备被裁掉的员工百般刁难,迫使他们“自动辞职”。但是,假如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是被迫的,且有证据,那么用人单位还得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注意搜集有利证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举报。
  五种情况下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遇到上述五种情况,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四种情况不享经济补偿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例如
  “哺乳期”: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严重违反单位规定,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擅自离岗”: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用人单位应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摘自《京博法律快线》网址://kuaix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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