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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丹堡诉讼维权业主第一次座谈会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09-3-9 11:57     标题: 纳丹堡诉讼维权业主第一次座谈会

由110网牵头的纳丹堡业主法律维权座谈会于三月七日下午在燕郊举行,数十名业主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了用法律手段维权的相关事宜。

本次座谈会以一期业主为主,二三期业主亦有参与。每个业主都详细讲述了自己房产存在的问题以及各自维权目标,并纷纷表达了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愤慨。业主们意识到愤怒的声讨和冲动的过激行为不利于事情的解决,要维权必须走法律途径,通过搜集开发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证据,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而证据搜集和法律认定靠单个业主自身也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决定集体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与会业主就维权目标和手段达成了共识:以目前开放商公开承诺的优惠为起点委托律师争取更多补偿,并将以该补偿的20%-30%支付律师费。110网工作人员对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了记录和整理,近期将发送给报名参与维权的律师团以便于律师进行后续操作。

本次业主座谈会历时两个半小时,会议的成果是初步统一了维权目标,确定了律师的代理方式。

目前纳丹堡四期开始销售宣传,现在发起维权诉讼会给开发商带来更大压力,有利于事情的解决,大家都希望能扩大维权业主阵营,参加诉讼维权的人业主越多,就越有利于争取更多权益,我们希望之前没有报名的业主到 www.110.com/ndb/baoming页进行报名,继续加入到诉讼维权的阵营。并欢迎广大业主提交有关证据包括早期售房宣传彩页画册等所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证据,请发email: nadanbao@110.com

会议最后决定,近期邀请有丰富房产维权经验的律师与业主见面,以期最后确定维权律师并签署维权协议。具体时间和地点将会电话通知各报名业主。


作者: zjt2008    时间: 2009-3-11 11:15     标题: 维权

我代理过这样的集体收房事务多起,可以联系。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作者: 张海亮律师    时间: 2009-3-11 11:57     标题: 目前业主需要做的两点事情

1、注意保留证据。因为现在业主主要反映的是开发商所提供住房与当时宣传不符,所以,现在的关键是收集好当时购房时,开发商分发给业主的宣传材料。
2、找到尽可能多相关业主。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并且可能把持证据的情形下,如果相关业主较多,可能在收集证据方面比较方便。
作者: lawyerkuang    时间: 2009-3-11 15:41     标题: 每位业主都需要积极行动

集体维权固然能改善业主整体的弱势地位,但是,希望每一位具体的业主不要有搭便车的思想,认为等别人诉讼成功了,自己能自然而然享受胜诉的结果。
对于涉及到整个小区的普遍性问题,如小区环境与开发商承诺宣传的不一致,房屋结构整体性的不合理等等,也许在集体维权胜诉后能对没有参加诉讼的业主一样带来益处,但是,除了这些普遍性的问题外,每位业主购买的具体房屋存在哪些质量问题,只能自己提出来,自己收集证据,以便提出与自己情况最相宜最合理的诉讼请求。
当然,对整体性的问题,如果参加的业主越多,胜算也越大,所以,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希望每位业主都积极行动起来。
作者: slhlawyer    时间: 2009-3-12 17:36     标题: 从实际出发

如果公开承诺没有写在合同里,恐怕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的,还是把自己的合同好好研究一下,比较切合实际的提出要求比较好.
作者: delvhang    时间: 2009-3-14 21:51     标题: 应区分广告宣传与合同约定

广告宣传行为不是合同行为,即使存在夸大、虚假宣传,也未必能构成合同的内容,相应地,违反该广告宣传内容的行为未必构成违约。应当准确的区分二者,再看看二者是否有联系。
作者: lawyerkuang    时间: 2009-3-15 09:05     标题: 广告可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liuhaibo_421    时间: 2009-3-16 09:10

我申请加入!
作者: 郝江    时间: 2009-3-17 14:41     标题: 业主可以这么做,作为律师的我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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