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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秦淮区法院戴娟、朱世珍犯玩法判决 [打印本页]

作者: 石桂琴    时间: 2011-8-18 21:31     标题: 秦淮区法院戴娟、朱世珍犯玩法判决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刑庭庭长董红梅和丈夫(南京金鼎英杰高级合伙人、南京广电集团法律顾问陈发云)开夫妻庭,制造了广电集团十几个“贪污犯”。石桂青就是其中之一。石桂青2003年10月开始使用南京广电培训中心名称( 培训中心经济性质为民办非企业),石桂青自筹资金购买设备、租赁办公房同时对其装修、发放员工工资。南京广电集团于2004及2005年与补签及续签的协议中明确要求每年向广电缴纳管理费,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协议签定前与后都从未执行过。
2009年7月27日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以谈话为由,羁押石桂青。2010年8月16日,白下区法院夫妻庭判石桂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0年10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一审判决,并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经历了695天后,于2011年6月22日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石桂青收到广电任何国有或公有资产,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广电承担石桂青经营的培训中心风险的情况下,在石桂青及其辩护人强烈要求公诉人拿出广电投资并承担培训中心风险证据的情况下,秦淮区法院审判长戴娟、重审法官朱世珍,违背事实,作出玩法的重审判决,判石桂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秦淮区法院审判长戴娟、主审法官朱世珍在“石桂青贪污案”中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假案件的渎职犯罪行为,其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实理由如下:

一、        滥用职权,伪造国有资产事实
南京广电培训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因此证明,性质为民办非企业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就不可能有国有资产,否则就不可能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认定企业财产是否属于国有性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为准,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任意“视同”或改变的;公诉人根本拿不出南京广电培训中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        滥用职权,伪造南京广电集团投资经营的培训中心的事实
(一)、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根据判决书所使用的24个证据之(2)(判决书第四页12-14行),“南京人民广播电台划拨30000元开办资金并提供20平方米办公房,后南京人民广播电台培训中心以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将30000元开办资金返还给了南京人民广播电台。”由此可见,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法官明知这一证据已证明培训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就没有南京广电集团的任何资金;而判决书中所谓的“20平方米办公房”,自始至终都没有看见过,更不要说使用其办公房了。根据辩护人提交的租赁办公房协议和支付房租凭证,证明石桂青使用的都是自己出资租赁的办公房(判决书第十页21-23行))。
三、        滥用职权,伪造广电承担培训中心风险事实
根据2004、2005目标责任书,需要向广电缴纳管理费的事实(判决书第六页13行),根据公诉人提交的“石桂青04-09年往来明细”称尚欠广电21万元的证据;根据判决书所使用的全部24个证据,没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广电在培训中心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石桂青的投资风险由广电承担的事实,其在不论盈亏的情况下,都向石桂青收取管理费的事实,证明广电没有为石桂青经营的培训中心承担风险。
以上事实证明:审判长戴娟、主审法官朱世珍滥用职权,伪造国有资产事实;伪造广电投资经营的培训中心的事实;伪造广电承担经营的培训中心风险事实。
审判长戴娟、主审法官朱世珍如此地视法律如耳屎的滥用职权伪造事实的行为,不仅已经对造成极大的直接经济损害、肉体损害及精神伤害,更重要的是其任意践踏法律秩序,亵渎法律灵魂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依法治国的声誉,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此,石桂青及其代理人特此提出,控告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法官在贪污案中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假案件的渎职犯罪行为。请领导关注,请司法部门及时立案。
                          控告人 :石桂青
                   代理人:石桂琴
                           联系电话:15295551055
作者: 石桂琴    时间: 2011-11-6 22:22

老婆判案老公出材料,老公诈骗老婆罩
    南京市白下区原刑庭庭长董红梅,其丈夫陈发云的头衔很多,既是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又是南京理工大特聘教授,更是南京广电集团法律顾问律师。
这对狼狈为奸、蛇鼠一窝的司法败类,不仅制造了广电集团十多起贪污案,而且,陈发云诈骗80多岁老太太巨额钱财,都不要坐牢。请看:
[email=http://image.club.china.com/twhb/3571/2011/11/6/1320585860078.JPG]http://image.club.china.com/twhb/3571/2011/11/6/1320585860078.JPG[/email]
(老婆判案老公出材料)
披着执行法律的合法外衣 干着损害法律的非法勾当
—白下区法院原刑庭庭长董红梅和律师陈发云开“夫妻庭” 制造“石桂青贪污案” http://www.xici.net/#d154565088.htm

董红梅是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刑庭庭长,其丈夫是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发云律师,也是南京广电集团法律顾问。这对夫妻不管是从学历上还是职业、职务上,都应该算得上是法律专家。而就是这对法律专家夫妻,披着执行法律的合法外衣,干着损害法律的非法勾当,一手炮制了石桂青贪污案。
董红梅丈夫利用南京广电集团法律顾问的身份,编制所谓的“目标责任书”,设置陷阱,为广电领导排除异己出谋划策;只要是签订了该“目标责任书”,他的一只脚就踏在牢门口。
2009年7月,董红梅丈夫在得到南京广电集团某领导授意后,为达到给石桂青定罪的目的,不顾事实指使广电出具如下伪证(秦淮区法院庭审被辩护人一一驳斥):
伪证一、石桂青经营的培训中心是广电集团的全资下属单位。
既隐瞒了培训中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一分钱的国有资产的事实;
也隐瞒了培训中心只有一块牌子,其他什么都没有的事实(培训中心没有资金、没有设备、没有场地);
更隐瞒了广电既不出资,也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管理费——也就是培训中心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广电集团,是属于石桂青个人的事实。
伪证二、石桂青是广电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既隐瞒了石桂青在承包培训中心时就已经停薪留职的事实。
也隐瞒了石桂青在承包培训中心开始到2009年7月被冤枉,自始至终没有拿过属于南京广电集团的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拿过属于广电集团的奖金,社保费中应有单位承担的部分,也是由石桂青自己承担的事实。
董红梅为帮助丈夫巴结广电领导,亲自指使下属判决。把石桂青一个个体户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把个体资金定性为“国有财产”,力排众议,使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冤民石桂青被判十二年的重刑。
董红梅夫妻庭无法无天,疯狂地贱法欺民。在董红梅当刑庭庭长、陈发云当广电法律顾问的短短几年里,南京广电集团就有十几个所谓的贪污犯在白下区法院刑庭宣判。
董红梅把国法当作自己的家法。把权利当作自己大肆敛财的“摇钱树”。她的责任良知和党性原则全让狗吃了。像董红梅这种司法队伍中的败类,执掌着庭长的大权,何谈秉公执法?何谈公平正义?何谈良知责任?何谈百姓安居?何谈法律威严?何谈社会长治久安?
董红梅的所作所为,不但玷污了一个刑庭庭长的光荣的称谓,而且他还沦落成为一个法律的亵渎者和出卖者。董红梅违法乱纪的为所欲为,使法院演变成“金钱和法律的交易所”。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刑庭庭长董红梅丈夫开夫妻庭制造假案,被我们实名举报近一年时间(2010年8月开始实名举报),相关部门都表示会依法对董红梅进行调查,并表示董红梅本人已向院领导提出调离审判岗位的申请。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直到今年6月,董红梅才调离刑庭庭长岗位,平调到政策研究室当主任,法院没有对董红梅做出其他处理。不仅如此,由于董红梅继续当领导,董红梅夫妻联合制造的假案——石桂青贪污案,也无法沉冤昭雪,石桂青蒙冤坐牢已近800余天,现仍羁押在看守所,而且没有任何改变强制措施的迹象。
董红梅夫妻无法无天,疯狂地贱法欺民,是可忍孰不可忍!强力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董红梅,为我们无辜老百姓申冤,还石桂青清白。
(老公诈骗老婆罩)
陈发云诈骗80多岁老太太巨额钱财,都不要坐牢。
83岁老太告状讨要690万日元
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04-07-23/10513174994s.shtml
文章称“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原告才知道:陈发云所称提供担保的事实纯属虚构,因此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以欺骗手段骗走的690万日元及人民币5.4万元。本案原告代理人世杰律师事务所陈国雄律师表示,被告指派的律师陈发云代理原告接受遗产一案中,陈发云以接受遗产日本法院要求必须提供担保的虚假事实、故意隐瞒律师实际办案费已被原告的关系人全部支付的真实情况,骗取原告的信任,收取上述款项是欺诈行为,应当如数返还原告。被告指派的律师陈发云不但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而且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作者: 石桂琴    时间: 2011-11-6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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