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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 [打印本页]

作者: jqf168    时间: 2011-9-26 18:55     标题: 婚姻

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为(房产评估价格-剩余按揭-已支付款项)*婚后贷款所占房款总额的比例
具体问题是:陈女士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总价19万余元的房子,并支付了4万余元首付房款,房产登记在其自己名下。至2011年6月,夫妻共同还贷9万余元,尚有10万余元没还。而该房经评估价值总额为105万余元。
请将上述数据带入上述公式中,得出陈女士应当给其丈夫多少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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