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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妓女史记(转载)2

中国妓女史记(转载)2

名称及定义 3
  
  《社会问题辞典》引路易定义说:“以淫行为目的的妇人,获得代价,将自己身体提供于男子意思。”韦白斯特《大学字典》说:“卖淫是妇女公然淫荡。尤其公然出卖的。”伊凡布罗和博士说:“娼妓是一个男的或女的,把他或她自己卖给许多人,以满足他们的性欲,并且不加选择。”日本性学专家青柳有美氏说:“卖淫妇者,因为性的乱交,而得到自己或他人生活费之全部或一部分之女子。”Bebel氏在其所著《妇人与社会主义》中说:“婚姻是市民世界性生活的一面,其他一面就是卖淫。婚姻是质的表面。……卖淫是质的里面。……卖淫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必要的社会制度,和警察,常备军,教会,雇佣,制度同样。”?
  
      愚乃综括诸家立论,假设一全书定义曰:“因要得到他人相当报酬,乃实行性的乱交,以满足对方性欲的,是为娼妓。”男子卖淫,事同一例。记述吾国历代娼妓赓续活动之体相,为有组织有统系之研究,以阐明其承变演化之迹,及互相因果之关系,叫做《中国娼妓史》。


时代之区分 1
  
  史事变迁,具有因果,前后一贯,有如长河之回环曲折,首尾衔接;又如四时运行,渐而无迹。夫人类生活习惯,无骤变之迹,亦无骤变之理,此殆历史家主要之原理。故以连续史实,勉强画而为几个时代。其无当于理也似甚明。梁任公有言:“孟子尝标举知人论世之议,论世者何?以今语释之,观察时代之背景是也。人类于横的方面为社会生活,于纵的方面为时代生活。苟离却社会与时代,而凭空以观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之思想动作,则必多有不可解者。未了解而轻下批评,未有不错误也。”依任公的话,人类与历史固有关系,人类与时代社会关系则尤为密切。盖历史本以纪录人类继续活动之体相,人类活动往往能转移时代,而历史发生变化了。社会变迁,生活改观,亦能影响于人类之活动,而历史又发生变化了。吾国娼妓团体,在历史上变迁当然受环境上文化政治经济种族诸种改革之影响,换句话说,就是不能不受“时代生活”“社会生活”之支配。兹综合其最重要趋势,区分为五个时期,并非有天然之鸿沟,亦无碍于历史继续之性质。为便于编者及阅者研究顺利而已。?
  
      第一期由殷代成汤至纣亡国(公元前1783年—公元前1123年)凡644年,为巫娼时代(一称为宗教卖淫时代)。欧洲古代巴比仑埃及诸国,及东方日本印度,社会蒙昧时期,俱经过巫娼一阶级。现在拿吾国古初纪载考据起来,殷代巫风最盛,确有“宗教卖淫”事实,及“巫娼”遗迹。故以这个时期为吾国娼妓史的开头。?
  
      第二期由西周起至东汉灭亡止(公元前1122—公元219年)凡1330年,为奴隶娼妓及官娼发生时代。公元前四世纪雅典城户口统计,自由平民有二万一千人,外国侨民有一万人,奴隶有40万人。罗马全盛时征服各地,俘虏敌方十数万人以归,悉卖为奴隶。罗马法且认奴隶为合法。而希腊罗马娼妓,都是奴隶组成的。我们现在研究甲骨文及周金文,知道吾国奴隶制萌芽于殷而大盛于西周,故奴隶娼妓,以西周为鼻祖。其后管子“女闾”,汉武“营妓”,所有娼妓,仍然是奴隶,就是照西周法子扩而大之。唐宋以后的“官妓”、 “营妓”,也都是照样办理,如法泡制。不过变本加厉罢了。?
  
      第三期由三国起历南北朝至隋亡止(公元220—617年止)凡435年,为“家妓”及“奴隶娼妓”骈进时代。娼妓本是奴隶出身,看了吾国过去历史官奴隶极盛,变为官妓、私奴隶极盛,变为家妓或私娼已成不可磨灭的定例。秦汉之间“私奴隶”逐渐发达,魏晋南北朝时“家妓”乃臻空前盛况。一方面汉代“营妓”制度,南北朝时仍然沿袭未改。做营妓的人,当然都是奴隶。尤奇怪的是“男娼”在这个时代的盛况,亦与“家妓”并驾齐驱。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时代之区分 2
  
  第四期唐宋元明四朝(公元618—1643年止)为官妓鼎盛时代,凡1028年。这个时期唐宋有“官妓”、“营妓”,明代有“教坊乐户,”仍然是“奴隶娼妓”变相。历千余年不衰。清朝龚自珍论其事曰:“……凡帝王所居曰京师,以其人民众多,非一类一族也。是故募召女子千余户人,‘乐籍’。‘乐籍’既棋布于京师。其中必有资质端丽桀黠辨慧者出焉。目挑心招,捭阖以为术焉。则可以箝塞天下之游士。乌在其可以箝塞也?曰:使之耗其资财,则谋一身且不暇,无谋人国之心矣;使之耗其日力,则无暇日以谈二帝三王之书,又不读史,而不知古今矣;使之缠绵歌泣于床笫之间,耗其壮年之雄材伟略,则思乱之志息,而议论图度,上指天下画地之态益息矣;使之春晨秋夜,为?NFDA3?体词赋游戏不急之言,以耗其才华。则论议军国,臧否政事之文章,可以毋作矣。如此则民听壹,国事便,而士类之保全者亦众。”(《京师·乐籍》说)照龚氏的话看来,唐宋以后“官妓”制度是专制帝王所以使一般英雄豪杰沉迷于妇人醇酒中,乃无暇做革命事业,而帝王万世之业遂可坐享。换言之,就是专制帝王一种“愚民政策”,龚氏的话,真耐人玩味!?
  
      第五期自清开国以后(1644年以后)为私人经营娼妓时代,凡288年。顺治十六年,京师教坊司女乐改用太监,康熙十二年,礼部奏各省春仪禁用伶人娼妇。雍正元年以后迭次诏谕,解放各省教坊乐籍等贱民阶级。历唐宋元明四朝“官妓”至是乃革除,此后娼妓完全为私人经营,相沿数千年奴“隶娼妓”遂成历史上名词。但自清末京师及各省先后抽收“妓捐”,以纳资于官厅者为“官妓”,否则为“私妓”。而变相“官妓”复活历民国后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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