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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

首先,我还是认为这个情况是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是加害方明知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而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在本案件中难以证明A司机明知会发生B死亡的后果,而从主管而言A司机也明显没有希望或放任B司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通常肇事司机是肯定不希望发生死亡而希望被害人平安无事的,因为这样也可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A司机是出于实现安排好的故意行为将B撞伤(比如撞车事故发生时根本没有刹车而是猛踩油门加速),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故意将B放在自己车中拉至人烟稀少出抛出或隐匿致使伤者无法得到他人的有效救助,这些情况是可以定位故意杀人的!故此,综上所述,还是定为交通肇事罪比较合适,但是量刑上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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