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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干”引出行政诉讼调解结案双方言和

呵呵!公司的处理决定不仅仅涉及当事人一人,何以说决定是假的?但以当事人当时为公司非在编的业务员身份,处理决定给予“开除处理”的用词的确值得推敲。因此,当事人没有及时对此提出疑问,应当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公务员录用考核之后,再由公司出具便函说明几年前的正式文件有误,其便函的法律效力足以推翻正式文件确认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理的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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