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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能否定户籍证明吗

个人认为,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可以启用骨龄鉴定。因为这是客观的、科学的,更为接近客观真实。大家办案,不就是追求事实的真相吗?公安机关破案,不也是追求客观真实,抓到罪犯么?
比如楼主的例子,为什么不做呢?坚决做!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这样的结果,大家无话可说。正因为13岁和14岁是临界,找出一个正确的鉴定结果,把案子办成铁案,是法治公平的需要,也符合刑诉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
说说两个例子:
1、大家爱看网球么?过去经常在比赛中遇到球是否出界的争议,即使场上有那么多的边裁,还有主裁。好了,于是ATP启用了“鹰眼”系统,当然这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支撑。过去是无法实现的,只是梦想。
那个东东才推广实行的时候,很多人都反对,特别是天王费德勒,第一个反对。因为这有些颠覆了每个人的固有思维。
但是结果呢?证明这是一个无与伦比的客观真实的技术手段——每一个球都在鹰眼系统的照耀之下,体现了客观事实,出界还是没有出界。
事实证明了,每个那么具有争议是否出界的球,每个裁判认为的出界球,都有很大的比例是错判。这又证明了只要是经过人的主观认知的东西,错误率是肯定存在。现在,基本上看不见那样为了一个出界球而争得不可开交的事了,小威怒骂边裁的事儿,只是特例。
这也就是证据学里强调原始证据的可信性远远高于传来证据的理由,鹰眼,算不算原始证据?客观的将当时的情况再现,追求原始真实。而户籍制度,户口登记,那是通过人们的几道程序,而比较固定下来的书面文书,错误率是肯定存在的。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或故意或过失,将出生日误报是经常发生的。因此,在决定某个人刑事责任的重大关口,一定要秉持追求客观真实的科学态度。户籍登记肯定不是那么神圣,不容怀疑的。
2、最近,我接触到一个贩毒案子。那是一个外国籍人士,没有身份证明。自报的外国住所地,经过有关外事部门的调查,也找不到他的确切住所地、身份资料。但是他自报的出生年月,在犯罪时没有达到18岁。众所周知,贩毒是重罪,可能被判处死刑。而18岁是生死界线哪!
于是,有关司法部门为他做了骨龄鉴定,最后的结果是——实际年龄是“18.2周岁”。鉴定的依据是中国人骨龄鉴定标准。
这种骨龄鉴定,本来应该是准确的。但是,却有缺陷。那是中国人的标准。可那人士,确是外国人,而且是热带国度的人士,能够适用咱中国人的标准吗?
也许,就是那0.2岁的误差,可就是阴阳两界哪。
怎么处理,本文不想讨论,举这么个例子,是想说明,即使是鉴定,都有可能有缺陷,更不要说户籍登记资料了。因为利益重大,事关人命那,所以慎重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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