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请教山里人大哥该案该如何不救?

请教山里人大哥该案该如何不救?

一劳动争议案件,因原告笔误将被告(用人单位)的名称多写了两个字,开庭时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主体不存在。主审法官立即说,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告诉原告撤诉,不撤诉就裁定驳回,这时主审法官并未讲清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原告也未反映过来。原告当时表示听从法官的意见,填写了撤诉申请。当天,原告又以正确的被告的名称起诉,但劳动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原告这时才反映过来。
对该案的补救,本人认为有以下办法:
一是,原告以撤诉申请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撤诉申请,从而,恢复到原审理状态;
二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官在要求原告撤诉时,并未讲清撤诉的法律后果。
请问山里人大哥及其他大侠,以上两种补救方法那种可行。
你那俩招子哪个都不成。
原告起诉的时候诉讼时效就中断了,撤诉和驳回起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已中断这个诉讼上的事实,所以原告再起诉时是不受影响的。要是受影响,那原告撤诉前的那个起诉进行当中,仲裁生效,对方申请执行了,那法院还得裁定终结诉讼不成啦?
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都是活二百五(我可是心说没敢那么明说法官哈,那可是你自己瞧出来):人家告的不是你被告,你跑法院应哪门子诉?法院给你被告发副本的时候他们怎么不告诉法院说“你们送错了,俺们这疙瘩木有这么号人哈”——完了不来开庭,到点就申请执行,多省事。既然告错了你都来,那说明有打官司的瘾,那来了就是甭走了呗。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