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风云》一篇文章的标题与作者的变换,看涂怀章“作家声援团”的伎俩
最近网上有一篇“作家声援团”的文章,今引述如下:
《检察风云》专文:《人殃》案证据不足!作者:作家声援团
[出处]《检察风云》2006年约稿。感谢作者来稿
[摘要]……
我们立即查《检察风云》,发现这篇文章原名“《人殃》事件值得关注”,作者:郑贤君。发表日期06年6月1日
再看看“中国宪政网”与“世纪学堂”,标题又叫《对<人殃>事件的看法》,几经变迁,最后网上标题却变成了“《人殃》案证据不足!”作者变成了“作家声援团”。不仅如此,这篇文章还变成了《检察风云》的“专文”,突出表现了《检察风云》的立场。
文章的标题如此变化,如此安排,是否征得了作者郑贤君的同意?是否征得了《检察风云》的同意?在这里,“作家声援团”应该一一注明,否则就是侵权!
“作家声援团”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篇文章很适合他们的胃口。最适合他们胃口的是第二部分开头一句话:“即使如此,如果小说超越法律设定的界限,这一文学载体通常所构成的只是民事侵权而非刑事诽谤。”可是“作家声援团”并没有用这句话的意思做标题,这可能是:(1)讲的是“通常”,也还有“不通常”的,并没有说小说压根儿就构不成诽谤罪,假如《人殃》是“不通常”的“例外”呢,那岂不坏了大事!同时,中国的刑法并未规定写小说不构成犯罪,拿不出法律依据。(2)即使没有刑事诽谤,那还有民事侵权呢;民事侵权也有侮辱、诽谤,一旦民事侵权的侮辱、诽谤成立,又怎么能排除上升到刑事诽谤?可能是基于以上两点,所以“作家声援团”将标题改成“《人殃》案证据不足!”这“证据不足”四个字,既可以对刑事诽谤,又可对民事侵权,一概“证据不足”,涂怀章岂不就溜之大吉,还可以扬大名、发大财吗?那些支持过、声援过涂怀章的中坚分子,不是也可以分点余羹吗?
郑贤君的观点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他并不了解《人殃》写的是什么,也不了解案情,甚至不知道《人殃》是非法出版物。他文章的标题用了“人殃事件值得关注”,而“《人殃》案件证据不足”,这个标题并不符合全文主旨。郑贤君文章的前面部分,讲的是小说构成民事侵权的四个问题,后面部分讲的是他对《人殃》案的看法,也有四个方面,即“证据尚有不足”、“不十分充分”、“不完全充分”、“也不充分”,而这些都是郑贤君个人的“关注”,或曰个人的“看法”,并非笼统的指责说此案“证据不足”。
即使如此,郑贤君文章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并不符合事实。因为,第一,小说越过法律设定的界限,通常构成的只是民事侵权而非刑事诽谤,这句话不仅没有法律根据,甚至缺乏法律常识,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所应该说的。法律设定的界限是什么界限?应出示法律条文;特别是“只是民事侵权而非刑事诽谤”,有法律条文支撑吗?尤其是“只是”这一限定副词,限定了只有一种可能而没有其他可能,但我们从有关诽谤罪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出这样的武断用语,当然更谈不上法律条文的支撑了!而且,无论是中国的刑法或国外的刑法,都没有关于小说或小说家不受刑事处罚的法律条文。第二,郑贤君指说《人殃》案这不充分那不充分,但这种指说没有事实作基础。我们要问:郑先生仔细看过《人殃》吗?到湖北大学调查过吗?看过《湖北大学校史》吗?将13名原告的经历、职务、形貌等同《人殃》对照过吗?知不知道《人殃》是非法出版物?《人殃》是否真是“虚构的小说”?界定一部作品是否为小说有什么标准?有哪些条件?这一切郑先生都一无所知(或者知道而有意隐瞒),怎么能像高高在上的样子,横加指责?这一切如果不知道或没有做过,郑先生也就同萧瀚先生一样,说了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应该说的话,是很不应该的。
我们倒有个建议:请郑先生与萧先生同涂怀章联系一下,做他的辩护律师,不就可以根据真实的案情为涂怀章辩护么?免得像目前这样进行“瞎子摸象”式的辩护,贻笑大方甚至被业外人士所嘲笑。
话说回来,标题由“值得关注”到“看法”,到“证据不足”;标题中的“人殃事件”变为“人殃案”,这些足以说明“作家声援团”的真正用心究竟是什么。
另外,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没有证据表明《检察风云》特别重视或强力推荐郑贤君的文章,因为《检察日报》在06年第七期上也发表了两位作者对《人殃》案的看法。标题叫做《写小说入罪的法律思索》。一个作者叫阴卫芝,她(他)很认真,看了判决书,拿到了“小说”,并电话咨询了中国文联(出版社),她(他)很委婉地说:“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并没有感觉到它由衷地讴歌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无法想像,如果我是当事者中的一员,对于这种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小说创作’,作何感想。”另一位作者海剑在他的文章的结尾拿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依据,义正辞严地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是知名作家,就网开一面,那就是树立了一个极为不好的榜样。如果一个时代的舆论可以左右司法的判决,司法公正、法制社会将成为空话。”
这两个作者的文章算不算《检察风云》的专文?是否表明了《检察风云》的立场?为什么“作家声援团”不采用?
互联网是一个有较大的自由的发言场所,但并非可以乱说一通而不负法律责任;特别是以团体面目出现的发言、声明之类,尤其有明确的要求。声援涂怀章者既称“作家声援团”,就是一个组织,一个单位,那么,这个组织是否在有关部门注册过、登记过?若已注册、登记,就应出示这方面的材料:是否有合法身份?但是,明眼人一下子就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不合法的非法组织,难道国家有关部门会让什么“声援团”登记注册成为一个合法团体吗?因此它在互联网上的发言、声明之类都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门户网站接纳这个“声援团”也是不合法的。它的一系列言论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进程,而且严重地干扰了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工作,比如“声援涂怀章,办好奥运会”这样的口号就有严重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注意。
还要说明一点:《人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小说,只不过借用小说 名目侮辱诽谤他人,用以逃避罪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项:“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揭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地位,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涂怀章提起诉讼的13人,他们的身份、经历、职务、形貌等,在《人殃》中被锁定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他们是特定的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被。锁定以后,再遭侮辱诽谤。既然《人殃》写了大量的特定的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那便是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了,不是什么“虚构的小说”;而且所谓“两江市”的主要特征与武汉市相同,两江师院的主要特征与武汉师院相同,地理环境也是真实的,这一点已取得了绝大多数人的共识。真实的环境、真实的人物,哪能跟“虚构的小说”扯到一块呢!说“纪实小说”——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倒还勉强,但人家涂怀章又见不得“纪实”二字,到处声明不是“纪实作品”。那该叫什么呢?叫非法出版物吧!因为《人殃》是货真价实的非法出版物,没有出版单位给它定为“小说”,是涂怀章自己定的;没有
法规依据,人们也可以称之为诽谤他人的长篇小字报、长篇传单,又有什么不可以?谁叫你涂怀章非法印制呢!一本非法出版物却被某些媒体捧得火热,实在是中国媒体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