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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均为化名)

于某在与齐父纠缠,另一人在旁边持木棍的情况下,齐某捅的于某,于某再被刺中后倒地,齐某再未刀捅。
由于加害人一方一直处在打斗状态下,搏击中一方被勒住脖子是否属于被制服?另外,各方证言有区别,但基本可以认定处在打斗未结束状态下。

新刑法的无限防卫,很多人还是吃不透。


对于特殊防卫我已经在本论坛发表过一次透彻的论述了。不是我没有研究透特殊防卫,而是太多人无限扩大了无限防卫的尺度。特殊防卫最关键的尺度就在于现实强暴力侵害紧迫性的存在。请问楼上的仁兄,如果有人往你的茶杯里投毒想要杀死你被你发现了,这时你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把他一刀捅死呢?再例如,母亲不给孩子吃饭想要饿死他,这也是一种杀人,是否可以对这个母亲进行无限防卫呢?

本案中,根据口供描述,我认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已经失去,就算不是事后防卫也应属于防卫过当。坚持观点,以故意伤害起诉没问题。


如果你把网名改成教授,我会更有兴趣和你探讨。
投毒被你发现,难道危害是否可能发生还是一个悬念吗?除非小同学的能力受限。
妈妈要饿死孩子,这是什么?嗬嗬,你的例子与本案差距太大,你自己想想就明白了。

“正在进行”是一个要素,你的两个例子都没有这个要素。
当然,正在进行也不能过于狭隘,不是行为人挥动斧头的一刹那才算正在进行。只要行凶随时可能发生,这就是正在进行。行凶与饿死人不一样,行凶在几秒钟之内可知人死亡,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能解除危险。妈妈饿死孩子,你可以给孩子马上补充营养,难道你认为杀死妈妈于救活孩子有什么因果关系吗?

小同学,你的思维很不清晰啊。不要生气,我都是这么训学生的。
多看些专家写得论文,不要觉得自己研究过就有资格来定乾坤了。

本案中,处于打斗混战状态下,行为人都在可以产生伤害,行凶已经发生,你保证行为人被打倒之前不会再次发生吗?行为人被制服后应当停止攻击,这个没错,本案中也是这样。只是你所说的那个时间点,行为人并没有被制服,而是一种不确定的短暂的处于打斗中的劣势。况且,对你所说的那个时间上的制服,每个人证都不一致,不能采信,只有对行为人倒下后时间的证言一致时才可以采信。


这位仁兄,我的名字是读本科的时候用的,虽然时过境迁但我依然认为在法律面前我永远是个学生。顺便说一下如果想训我的话你至少应该是博士生导师,如果你没有这个头衔就请不要大言不惭的对我用“训”这个词。我更希望跟您讨论这个问题。
我举了两个例子你抓住要点没有??我用了依据专业人士足以看懂的描述“现实强暴力侵害紧迫性”。我认为我的描述很清楚了,请你把这句话分开套用到本案。现实,达到一定强度,暴力侵害,紧迫性。
人如果说话特别狂妄就等于告诉对方,你的档次很低!我的老板书出了很多,学问做了很深,但人特别随和,这才是高级知识分子应具备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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