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交易费的纠纷
我于去年以商品房意购书的形式购买一商业铺面。今年,在与开发商正式拟签定商品房购售合同时,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要求将川价费(2004)17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中4-1-2条中: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规定费用本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房屋在县级城镇,规定1.8%收取)完全由购房人交缴。如果签定了,开发商这条有效吗,我又该怎么维权?希望蓝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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