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经济补偿金
我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一所民办学校从2007年8月至2011年7月工作了四年,现在劳动合同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我。我理应拿到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12000元(月平均工资3000元)可是学校只打算给我1900元的标准工资:基础工资1400+考核工资500作为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前两年给了第13个月的工资,一次给了1300,另一次给了1900.校领导说学校的工资结构:标准工资(打在工资卡里)+福利。那我们另一部分拿现金的工资(课时补偿金、班主任补偿金、岗位及职务补偿金)这些难道都成了福利?!!合同上的工资结构:标准工资+补偿金。请各位律师救星,帮帮我!!!我究竟可以从学校拿回多少应该属于我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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